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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4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418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DEKA NURFATAHILAH (印尼國籍人)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DEKA NURFATAHILAH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DEKA NURFATAHILAH係印尼籍人,原受僱於宜蘭縣南方澳籍宏益福128號漁船擔任漁工,於民國95年1月左右,由船東洪智揚以境外聘僱方式,將漁船先行駛至香港地區將其接至臺灣,並安排至宜蘭縣南方澳漁港,期間協助船東出海捕魚及港內船上工作,詎DEKA NURFATAHILAH未經我國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竟於95年7月間跳船上岸,非法進入我國境內,前往桃園地區工作。嗣於102年5月23日14時許,DEKA NURFATAHILAH為能返回印尼,乃主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桃園縣專勤隊自首而受裁判。

二、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桃園縣專勤隊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㈠被告DEKA NURFATAHILAH之自白。

㈡被告印尼護照影本、宏益福128號漁船進出港紀錄及隨船人員名冊影本各1份。

四、按被告行為後,入出國及移民法業於96年12月26日修正,並於97年8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第54條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於修正後移至第74條,其規定為:「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與法定刑則未變更,100年11月23日並修正公佈第74條,新增後段之罪,前段僅做文字修正,並自100年12月9日施行,修正前後規定處罰之輕重相同,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即非法律變更,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次按未經許可入國之行為,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均有處罰之規定,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規定:

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特制定本法。是以入出國及移民法屬入出國管理之特別規定,且該法就未經許可入出國,既已於同法第74條定有處罰之明文,依同法第1條規定之意旨,該規定為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處罰。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又被告於未經許可進入我國境內後,在有偵查犯罪職限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桃園縣專勤隊自首本件未經許可入國之犯行而接受裁判,有卷附之訊問筆錄可按(見桃園縣專勤隊刑案偵查卷宗第1頁至第2頁背面),應認已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原名KARIMUN,於94年間6月11日來臺,於同年10月15日因逾期停留,遭遣送出境,為來臺打工,變更姓名,再次來臺,竟臨時起意,擅自私入我國境,非法打工,因此妨害我國政府對於本、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正確性之犯罪所生損害,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再者被告所為未經許可入國罪犯行,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復無同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宣告刑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而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輕其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係印尼國籍之外國人,非法滯留我國期間長達7年,其因本件未經許可入國罪,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之宣告,應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裁判日期:2013-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