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楊士訓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楊吳錦雲
楊文華楊雅蘭被 告 游謙遜
游賜福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竹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