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智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智煥於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六號刑事案件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智煥前因竊盜、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僅就竊盜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就第一審判決關於竊盜部分及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關於竊盜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該受刑人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係屬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6月,爰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業經提出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6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書,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 蒼 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