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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8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51號聲 請 人 張清來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現於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85號審理中,因聲請人不諳法律,所涉案件案情相當複雜,選任律師均位於臺北市,為閱卷及討論案情,擬選任其子張世豪為辯護人。張世豪雖非律師,但為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司法學系畢業,並曾於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工作多年,有足夠法學知識與實務經驗可為聲請人利益辯護云云。

二、按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9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雖以上開意旨聲請選任其子張世豪為辯護人,惟目前刑事訴訟,係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行交互詰問程序,非有充分法學知識並經國家考試嚴格篩選,且經實務訓練養成之律師,難以在訴訟程序中勝任辯護人之職責。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之規定,係在保障人民之訴訟防禦權,並防杜無充分法學知識之非律師代理進行訴訟程序所生之流弊。從而,倘無特別情事,自無捨棄已甚周全之律師辯護制度,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之必要。經查聲請人被訴之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5號),聲請人已選任謝協昌律師及柯士斌律師為辯護人,其中柯士斌律師亦於宜蘭縣宜蘭市設有事務所,且辯護人均為被告自行選任,其以選任律師均位於臺北市,為閱卷及討論案情之理由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均難以成立。聲請人雖以其子張世豪為大學法律系畢業且曾於律師事務所工作多年,惟其不具律師資格,尚未通過國家考試嚴格篩選,且未受律師之實務養成訓練,不足以在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被告之權益,且被告已選任2位律師為辯護人如上所述,是本院認被告選任非律師之張世豪為其辯護,尚屬不適宜。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王耀興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淑茹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