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6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栢陞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栢陞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雈楨之胞弟林坤郎與林栢陞之女婿黃彥凱,因先後向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下稱第一河川局)承租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下稱上開土地),而就地上作物應否剷除發生爭執。嗣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10時許,第一河川局承辦人員會同林坤郎、林雈楨、楊佩芸及黃彥凱之父黃萬得、林栢陞等人前往上開土地進行協商會勘時,林栢陞當場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向林雈楨恫稱:「你娘雞巴,我叫人把你埋掉。」等語,使林雈楨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林雈楨之人身安全。

二、案經林雈楨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林栢陞於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雈楨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指述。

(三)證人楊佩芸、林坤郎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四)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份、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

(五)現場錄音光碟1片暨譯文。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妨害自由、竊盜及違反森林法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因承租國有土地使用發生糾紛,竟不循理性方式解決問題,反以言語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因心生畏懼而精神上受有痛苦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國南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恐嚇
裁判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