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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3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6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陳萬豊於民國102年7月18日上午,在宜蘭縣○○鎮○村路○○○號福德廟圍牆旁,拾獲無主武士刀1把,經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定,鑑定結果認送鑑武士刀1把,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武士刀等情,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103年2月21日工作紀錄表l份在卷可考,是上揭槍武士刀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前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而屬違禁物,同法第6條規定可供參照。

三、經查民眾陳萬豊於前揭時、地拾獲武士刀1把且係屬無主之物等事實,業據陳萬豊警詢證述明確,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公告招領拾得物清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又該武士刀1把,經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定,認定:「刀刃長度約54公分、刀柄長度約24公分,總長度約78公分,刀刃最寬部位約3.3公分,刀刃有開鋒,外型似長刀,刀刃長短不一,手把稍長,可供雙手握用,刀柄長15公分以上,刀刃長35公分以上,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武士刀』」一情,亦有該鑑驗小組103年2月21日工作紀錄表l份在卷足憑。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武士刀1把,於法有據,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裁判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