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41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建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3年度執聲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建庚就本院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刑事判決中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7號刑事判決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全案已於民國100年9月15日確定。因該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所受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原判決就該罪並無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爰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本件聲請人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