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 告 馬彥晨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何仁崴律師被 告 呂雅瑄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律師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字第33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依所提出之相關刑事案卷資料顯示,原告已有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被告於民國97年間移轉系爭房地,故原告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之訴無理由,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雅瑄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3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馬竹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