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文龍選任辯護人 林恒毅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文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簡文龍因重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訊問後僅坦承傷害犯行,否認重傷害致死犯行,惟有證人即共同被告陳益俊等相關證人證述明確,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檢驗報告書、解剖筆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相驗暨解剖照片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涉犯刑法第278 條第2 項之重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此伴隨被告逃匿審判之可能性甚大,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裁定羈押。茲查上述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法 官 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琬儒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