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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6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明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輝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明輝前因業務侵佔、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台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2307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月、3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再經臺灣最高法院以86年度台上字第6397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1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665號駁回上訴確定,前開2案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2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2月2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66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6年10月22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