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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附民字第 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 告 洪永怡被 告 陳玫勳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四年度易字第三0八號強制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七萬八千六百

四十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因被告妨礙其車庫車輛進出,請求賠償:⒈租車位及原車庫無法使用之賠償金五萬四千元。⒉生活不便及工作損失十六萬四千六百四十元。⒊二人精神損害賠償各三十萬元。餘事實理由引用刑事案卷內容。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否認犯罪,不可能賠償原告。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強制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四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峰巨中 華 民 國 一0四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