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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7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定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零五年度執聲付字第十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定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游定融前因違反部屬職責罪及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五0一五五一七八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期為一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6-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