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4號聲 請 人 李蒼棟律師被 告 潘宏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並供述毒品來源,家中復有高齡老母及植物人之老父、中風之胞弟待其照料,惠請解除禁見並准予交保停押,被告願提供新台幣200萬元擔保、並於交保期間每日至派出所報到等語。
二、茲查本案業於民國105年5月25日審結,並當庭解除被告潘宏祈禁止接見通信,又被告潘宏祈另因毒品案件於同年5月27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轉借執行在案,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解除禁見並具保停押,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家麟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