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延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2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0條、第83條關於追訴權消滅時效之規定,自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80條原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拘役或罰金者,一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本件被告吳延福被訴涉犯之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廢止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30條第1項、第37條第5款轉讓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酒類罪,兩罪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以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從而,本案以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名之最重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依據認定追訴權時效。準此,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追訴時效期間為10年,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則將追訴時效期間提高為2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並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另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雖曾於91年6月26日、95年5月30日、101年6月13日數次修正公布,惟該條項有期徒刑之法定刑並未有修正,尚無礙本院上開認定,併予敘明。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犯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
口等之罪,其最後犯罪行為時間在90年9月7日,該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9月8日開始偵查,於同年11月30日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0年度偵字第2775號),並於90年12月7日繫屬於本院。嗣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拘提亦無所獲,因認其逃匿,本院乃於91年4月30日以宜院雅刑清緝字第56號通緝書通緝被告,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進行。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775、3493號偵查卷及本院90年度訴字第451號全卷及卷附通緝書可稽,堪以認定。
㈡又被告係被訴於90年9月7日觸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30條第1項、第37條第5款轉讓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酒類罪,兩罪有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論以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則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名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加計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四分之一期間,共為12年6月。
㈢綜上所查,被告最後犯罪時間既在90年9月7日;而其犯罪之
追訴權時效為12年6月,已如上述;另自同年9月8日(開始偵查)起至同年11月30日(提起公訴)止,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意旨,追訴權時效並無不能開始或繼續進行之問題,不能計入時效內而應將之扣除。至於同年12月1日(提起公訴翌日)至同年月7日(繫屬本院)之7日期間,因實際並未進行偵查、審判,則應計入時效期間。據此,將90年9月7日,加上自90年9月8日偵查開始起至90年11月30日提起公訴止,及自90年12月7日本案繫屬於本院起至91年4月30日本院發佈通緝日止之偵查、審判進行不生時效進行期間之日數總計7月15日,再加上前揭12年6月,即為前揭時效完成日103年10月22日。
四、從而,本件被告被訴應從重論處之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名之追訴權時效,既已於103年10月22日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卓怡君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瑩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