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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交重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林木連監 護 人 林立杰特別代理人 林立旻被 告 李柏翰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92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呂俐雯法 官 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