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翁寬蒝被 告 陳脩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爰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