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07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志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 年度執聲付字第2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宏因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000001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志宏前因竊盜、違反動物保護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3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90 號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4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
5 年6 月2 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1月2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
107 年11月3 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0000010 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