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16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春波
莊春雄莊曜嘉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六年度偵字第一七00號、一百零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五號),被告等因於本院準備程序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莊春波、莊春雄、莊曜嘉共同犯毀壞他人建築物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莊春波、莊春雄及未成年人莊○華為坐落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之共有人,莊曜嘉則為未成年人莊○華之監護人,游進東則為坐落上開土地上之違章建築物(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號)之所有人,並與上開土地共有人間具有不定期租賃關係。詎莊春波、莊春雄及莊曜嘉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晚間,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簽署委託書,委請不知情之吳松憲代為覓工拆除前揭游進東所有之建築物,翌日(即同年月十五日)吳松憲再以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之雇請不知情之王進明(另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並操作工具將上開游進東所有坐落宜蘭縣○○鎮○○路○○○號建築物及建築物內之冷氣、冰箱、電話、監視器、桌椅櫃等物剷平並毀壞致不堪使用。嗣經游進東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游進東告訴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春波、莊春雄及莊曜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到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游進東、證人王進明各於警詢證陳與偵查結證情節相符,復有委託書、現場照片、告訴人游進東寄予被告莊春波之存證信函、本院八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一五二號民事判決、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一百零五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被告莊春波寄予告訴人游進東之存證信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灣電力公司一百零五年十二月繳費通知單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六年一月水費通知單在卷可稽,經核胥與被告等自白情詞相符,堪認被告等之自白皆與真實相符而可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之犯行胥足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莊春波、莊春雄及莊曜嘉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毀壞他人建築物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又被告三人就所犯前開二罪因具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犯,且被告三人係利用不知情之吳松憲犯前述二罪,則為間接正犯。至被告三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而應論以一罪。審酌被告三人與告訴人間因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糾紛,竟未循正當平和途徑溝通解決,反率然雇請不知情之工人拆除破壞告訴人所有之上開建築物及建築物內之物品,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所為非是,並兼衡其等三人皆已坦承犯行,素行尚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造成侵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爰依法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莊春波雖於七十三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然於七十三年十二月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曾再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莊春雄及莊曜嘉則皆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是其等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然已向告訴人道歉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履行和解條件,經本院記明筆錄並有刑事陳報狀附卷可佐,堪認其等均知悔悟且犯後態度良好,是經參酌被告莊春波、莊春雄年事甚高且身體狀況不佳且被告三人經濟能力俱非良好暨其等之智識程度、本案情節及告訴人關於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本院認被告莊春波、莊春雄及莊曜嘉經此教訓後,均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對其等所為前揭刑之宣告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淑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儒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