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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簡附民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張詩婷被 告 邱欣美上列被告因一0七年度簡字第六八五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得以被告網名「邱小美」之名義在「臉書」網站(網址:ht

tp://www.facebook.com)之「貓咪也瘋狂俱樂部」社團網頁留言區,以不開放留言方式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拾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將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刊登於「臉書」網站(網址:http://www.facebook.com)公開群組「貓咪也瘋狂俱樂部」留言區三十日。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㈡事實理由:被告因不滿原告在臉書「貓咪也瘋狂俱樂部」

社團中,以不愛護動物及不尊重女性之「鮑魚癢」一詞回應網友詢問所飼養貓咪之生理狀況,而於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卅分許,以其所使用「邱小美」之帳號登入臉書後,於前開社團中原告之留言下連續張貼「像你這樣沒水準低俗的婊子,請不要污辱這邊、操」、「妳他媽鮑魚沙小?爛貨說爛話」等留言辱罵原告,致其名譽受損。案經原告訴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0七年度調偵字第一四0號),刻由鈞院以一0七年度簡字第六八五號受理在案。被告故意不法侵害應賠償損失,為此請求被告應將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刊登於「臉書」網站(網址:http://www.facebook.com)公開群組「貓咪也瘋狂俱樂部」留言區三十日,另給付慰撫金十五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0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回復其名譽等語。

㈢證據: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之聲明及陳述:願意刊登不開放留言之道歉啟事,但精神慰撫金部分,僅願賠償新臺幣一萬元。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主張遭原告傷害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一0七年度簡字第六八五號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罰金刑在案,此有本院簡易判決一件在卷可按,足認被告請求就公然侮辱部分之侵權損害賠償主張,應堪信屬實。

四、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因公然侮辱所生精神慰撫金十五萬之損害及於臉書網站「貓咪也瘋狂俱樂部」社團網○○○區○○道歉啟事三十日,為回復其名譽之必要處分,經本院刑事認定被告公然侮辱原告並處刑在案,原告據以請求精神賠償及回復名譽之處分尚非無理由。又本院審酌本件緣由原告先以不雅文字留言致被告於留言下回應侮辱之言語,及原告名譽減損程度尚屬輕微、對原告造成之影響非大,兼衡當事人兩造之教育程度、工作、身分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因名譽受侵害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一萬元為適當。至原告之請求刊登道歉啟事亦屬合理,惟被告自承已遭該社團封鎖無法再上網刊登,故宜由原告以被告網名名義於「臉書」網站之「貓咪也瘋狂俱樂部」社團網頁以不公開留言方式刊登道歉啟事十日,應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一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收受被告之翌日即一0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法定遲延利息,及於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網頁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十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另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訂有明文。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既未逾五十萬元,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又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除本篇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因該附帶民事訴訟篇或刑事訴訟法均無裁判費之徵收,乃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案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四百九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憶蓉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十 月 三 日附件:

道歉啟事:「本人邱小美(網路化名)於民國 107 年 1 月 27日在網路 Facebook 的公開社團『貓咪也瘋狂俱樂部』,對張菲(網路化名)小姐辱罵不堪入耳之言詞,造成張小姐名譽嚴重受損,本人事後實感悔悟,深切反省,特刊登此道歉啟事,以表歉意,並承諾日後不會再對張小姐有任何妨害名譽之行為。」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