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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再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2號聲 請 人 簡永泰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7年6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確定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其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42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簡永泰聲請再審雖提出「刑事申請再審狀」,惟並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規定不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裁定意旨,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且屬無從補正,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程明慧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