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 告 張基禎
楊玉蘭被 告 陳韋丞
蔣志宏林永聰陳世平林宗翰游明恆張育綸李家德楊善淵周昱伸上列被告蔣志宏等因105 年度訴字第446 號重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張基禎、楊玉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宜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