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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秩易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秩易字第2號聲 請 人即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被 處罰 人即被移送人 林彥廷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羅秩字第13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經聲請人即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7月2日警羅偵字第1080015036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即被移送人林彥廷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以107年度羅秩字第13號裁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惟被移送人逾期不完納罰鍰,爰依法聲請裁定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被處罰人即被移送人林彥廷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以107年度羅秩字第13號裁定處罰鍰3,000元,並於107年11月30日確定乙情,有本院108年1月3日宜院麗秩羅107羅秩13字第000142號函暨本院107年度羅秩字第13號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嗣聲請機關於上開裁定確定後製作執行通知書,通知被處罰人應於通知單送達之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易以拘留,如因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於通知單送達之日起5日內申請許可分期繳納,在完納期限內亦得請求易以拘留,該執行通知書於108年1月19日下午4時許送達被處罰人之住處,由其同居人即母親林秀珠代收而合法送達,然被處罰人並未依限完納,亦未申請分期繳納等情,亦有聲請機關函文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交辦單、送達證書影本各1件附卷可考,堪以認定無訛。

(二)惟依上開條文,被處罰人林彥廷受裁處之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即107年11月30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是被處罰人林彥廷前揭罰鍰之執行應於3個月內即108年2月28日前執行,否則免予執行。詎聲請機關竟遲至108年7月2日始以108年7月1日警羅偵字第1080015036號函檢送被處罰人罰鍰逾期不完納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本院裁定易以拘留,並於108年7月2日繫屬本院,此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08年7月1日警羅偵字第1080015036號函暨該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上繕印之日期及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佐,顯已逾罰鍰三個月之執行時效,依上開規定,聲請機關聲請本院裁定被處罰人易以拘留,既已逾前揭執行時效,被處罰人依法即應免予執行,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恬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以拘留
裁判日期: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