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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春麒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丙○○與乙○○為前男女朋友關係,兩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甲○○為乙○○之母親。緣因丙○○不滿乙○○、甲○○不讓其探視未成年子女,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民國107年1月9日起至同年3月14日止,接續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分別發送附表一、二所示之簡訊內容予乙○○、甲○○所分別使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及財產等事恐嚇乙○○、甲○○,使乙○○、甲○○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乙○○、甲○○之安全。

(二)案經乙○○、甲○○訴由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乙○○、甲○○分別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

(三)手機簡訊翻拍照片2份。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自107年1月9日起至同年3月14日止,分別接續以手機發送恫嚇文字訊息之方式恐嚇告訴人乙○○、甲○○,分別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空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之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之。爰審酌被告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及脫逃罪等前案紀錄(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欠佳,因無法探視未成年子女,未能思理性溝通或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竟以前揭方式恐嚇告訴人乙○○、甲○○,使告訴人乙○○、甲○○因此心生畏懼之犯罪動機、手段及造成之損害,兼衡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淑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 時 間 │ 簡 訊 內 容 ││號│ │ │├─┼──────┼───────────────────────┤│1 │107年1月9日 │我敢斷定妳還在花蓮最好不要讓我找到找到了一定讓││ │14時11分許 │你好看…試試看我不殺妳我跟你姓張,一口氣嚥不下││ │ │去妳給我等這瞧我一定會找你的,就算把花蓮翻過來││ │ │也要找你報仇。 │├─┼──────┼───────────────────────┤│2 │107年2月18日│不是跟你開玩笑,下次遇到誰就砍誰,隨便你怎麼說││ │16時33分許 │裝流氓也好耍流氓也吧?就是殺 │├─┼──────┼───────────────────────┤│3 │107年2月25日│你再不給我看你媽的房子萬一燒掉了我不知道喔! ││ │22時58分許 │ │├─┼──────┼───────────────────────┤│4 │107年2月25日│…不要讓我的孩子叫賤人爸爸聽到了嗎?幹不要再讓││ │23時35分許 │我知道我一定會殺了你…你敢再讓我女兒叫你爸爸你││ │ │準備吃子彈,…你在讓我的女兒叫賤男人爸爸你準備││ │ │為你爸媽收屍…不要太過分了我真的會殺人的不要傻││ │ │傻的 │├─┼──────┼───────────────────────┤│5 │107年2月26日│…還要我女兒叫他爸爸你他媽的剛好就好,再這樣都││ │8時5分許 │不用說了,你們準備吃子彈了… │├─┼──────┼───────────────────────┤│6 │107年2月26日│…你他媽的敢再要他叫那個狗男人爸爸的話那你們準││ │10時37分許 │備辦後事了… │├─┼──────┼───────────────────────┤│7 │107年2月26日│…你他媽的要他叫那個狗雜碎爸爸我跟你們說你們準││ │13時12分許 │備吃子彈… │├─┼──────┼───────────────────────┤│8 │107年2月26日│幹你娘的雞巴你告訴我媽說我去你家潑油漆幹,你最││ │21 時20分許 │好是去報警處理媽的你最好給我一個清白,是不是我││ │ │做的我很清楚媽的你家裡都不能有一點事情發生發生││ │ │什麼事都是我做的是不是,你家裡如果死人了也是我││ │ │弄的是不是,幹既然如此那我還有什麼顧慮都不用顧││ │ │慮什麼了,反正你們覺得都是我麻那就把事情做大了││ │ │怕什麼,你就不要後悔到時候才再那裏哭哭啼啼的幹││ │ │賤人,賤骨頭。 │├─┼──────┼───────────────────────┤│9 │107年2月26日│…幹你給我聽清楚了你敢在再打電話到家裡還是跟三││ │22時57分許 │姐講什麼我一定會殺了你的不信你就試試看…你一定││ │ │會後悔打這通電話到我家的,很多事情事要付出代價││ │ │的。 │├─┼──────┼───────────────────────┤│10│107年3月3日 │…我就是命一條無牽無掛了在路上被我看到一定開車││ │某時 │撞你,撞不死再用砍的你媽也是一樣的,放火燒了他││ │ │的房子車子我再來看他還有沒有很多錢… │└─┴──────┴───────────────────────┘附表二┌─┬──────┬───────────────────────┐│編│ 時 間 │ 簡 訊 內 容 ││號│ │ │├─┼──────┼───────────────────────┤│1 │107年1月11日│…你將會得到報應從今天開始你出門小心點我不知道││ │21時16分許 │那一秒會出現在你家門前,還是在你車子旁邊或者是││ │ │在你走路的時候你都要小心,我不知道我會對你做什││ │ │麼還是會發生什麼事我不知道,當下的憤怒會有多少││ │ │我不敢去想所以你一定要小心在小心,或者你可以去││ │ │伸請保鏢還是報警看警察可不可以二十四小時保護你││ │ │。…」 │├─┼──────┼───────────────────────┤│2 │107年1月15日│再不讓我看小孩我會找到你家去,德安一街18號是不││ │11時30分許 │是小心一點抓一個是一個我穩賺不賠 │├─┼──────┼───────────────────────┤│3 │106年1月24日│…如果你讓我知道我的孩子叫別人爸爸我不騙你我一││ │18時許 │定會殺了你,我說到做到,你可以去報警了現在我就││ │ │可以告訴你接下來發生的事都是我做的 │├─┼──────┼───────────────────────┤│4 │106年3月14日│出門在外要小心不要被車撞死還有什麼意外 ││ │7時33分許 │ │└─┴──────┴───────────────────────┘

裁判案由:恐嚇
裁判日期: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