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94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易字第94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旻儕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淑珍書記官 陳旺誠通 譯 黃大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旻儕共同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吳旻儕係我國籍貨輪雲明輪之大副船員,於民國107年2月間,在船上購買船員免稅香菸,並存放在船上之免稅菸酒庫房。其明知依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7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就捲菸200 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 磅之範圍免徵進口稅外,其超過部分仍應依規定課稅;而依同辦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船員攜帶物品進口,應由船長列入包件清單附於進口艙單,另由船員依規定表格填列,經船長簽證無訛後,向海關申報並辦理驗放手續,竟基於與同船三副船員陳宜成(另案審理)共同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趁雲明輪於107年3月1 日自大陸地區連雲港出發,於同年月3 日抵達高雄港暫停泊在七十號碼頭時,將其購買之5 條(50包)Caster牌香菸及陳宜成委託攜帶下船之16條(160包)香菸(包括Marlboro ice blast mega 4條、Sevenstars charcoal Filter 8 條、Marlbor o FirmFilter 2條、Marlboro gold 2條)裝於紙箱內攜帶下船,計畫委請計程車行司機幫忙宅配至各自之住處,適高雄關海關人員發現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淑珍

書 記 官 陳旺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旺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附表:

┌────────┬──┬──┬────┐│私菸名稱 │數量│單位│備註 │├────────┼──┼──┼────┤│CASTER 5 │ 5 │條 │每條10包│├────────┼──┼──┼────┤│MARLBORO │ 4 │條 │每條10包││ice blast mega │ │ │ ││ │ │ │ │├────────┼──┼──┼────┤│SEVENSTARS │ 8 │條 │每條10包││charcoal Filter │ │ │ │├────────┼──┼──┼────┤│MARLBORO │ 2 │條 │每條10包││Firm Filter │ │ │ │├────────┼──┼──┼────┤│MARLBORO │ 2 │條 │每條10包││gold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