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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7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宇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八年執聲字第二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宇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宇辰因犯傷害及搶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媚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