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𨶒廷偉被 告 張又心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6號偽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零壹佰柒拾陸元,並自民國108年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張又心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0時許,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內,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理000年度羅勞簡字第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案件中,被告以證人身份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法官問:和解書第三點蓋指印的人是誰?張又心具結虛偽證稱:「是閻廷偉蓋的指印,我親眼看到」等語),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被告因該偽證罪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規定,請求如上。
(三)證據:000年00月00日民事起訴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000年度羅勞簡字第0號000年0月00日、同年00月00日、同年00月00日言詞辯論筆錄、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000年度偵字第0000號起訴書、被告具結證明、臺灣宜蘭地方法院000年度羅勞簡字第0號民事簡易判決書、000年0月00日民事上訴狀各1份為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刑事被告之犯罪行為,而致其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個人權利,受有損害之人而言。
二、被告張又心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6號偽證案件,經原告𨶒廷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偽證罪其直接受害者乃國家審判權之公正,原告並非直接受損害之人,且依原告所主張者,復難認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關連,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淑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