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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秩聲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秩聲字第2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吳艾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所為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警蘭偵字第109000993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吳艾玲在宜蘭縣○○鄉○○路○段○○○巷○○弄○○號住處二樓飼養雞隻,於民國108年12月底至109年3月2日凌晨3至5時許啼叫,影響附近住戶安寧。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員山分駐所員警受理報案依法調查,復有證人陳憲鵬、陳麗慧、陳林仕等3位鄰人指證上情在卷可稽,並有附近民眾聯名抗議書及蒐證錄影光碟可證,亦經通知受處分人到案亦坦承養雞不諱,事實足堪認定。核受處分人所為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審酌行為後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爰於109年4月29日開具警蘭偵字第1090009935號處分書,裁罰新臺幣(下同)1,500元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對住戶感到抱歉,受處分人只是在自家養了一隻雞,但沒辦法控制雞的叫聲,當鄰居告知時受處分人也有心要處理,只是需要時間,當鄰居到伊住家門口時,受處分人也覺得害怕,但沒有看到錄影,或是看到造成他人人身安全診療資料,受處分人被指控感到冤枉,現已解決雞隻問題,希能撤銷罰鍰云云。

三、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吳艾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於109年4月29日以警蘭偵字第1090009935號處分書裁處罰鍰1,500元,該處分書於109年4月29日送達予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人於109年5月4日聲明異議等情,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於109年4月29日以警蘭偵字第1090009935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1份、送達證書1份及聲明異議狀1份在卷可稽,是聲明異議人就本件聲明異議,其程序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四、次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又按該條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亦有明文規定。

據此,足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三條所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

五、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吳艾玲自108年12月間起在位於宜蘭縣○○鄉○○路○段○○○巷○○弄○○號住處二樓前方陽台飼養公雞,該雞隻於早上5、6時會叫,對面鄰居有告知聲明異議人家中公雞啼叫聲太吵、有妨礙安寧之情況等情,業據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聲明異議人所提之聲明異議狀中亦載明有飼養雞隻、雞隻確有啼叫聲,有該聲明異議狀1份附卷足稽。而證人即報案人陳憲鵬於109年3月4日警詢中指述:因我住家旁住戶(宜蘭縣○○鄉○○路○段○○○巷○○弄○○號)有養雞,那些雞每天凌晨3-5點都會啼叫,要檢舉該戶屋主製造噪音,妨害安寧;從開始大概已持續三個月以上,該戶所養的一隻雞每天一定都會在二樓的前陽台鳴叫,鳴叫的時間都是在凌晨4點多跟傍晚4點多到5點,其餘鳴叫時間不一定,但該雞每天凌晨4點多時大聲鳴叫,之後也斷斷續續大聲鳴叫,伊與家人都會被吵醒,之後就都睡不著了;與其他住戶自去年12月底開始就有跟該戶女主人談過請他處理,之後也有陸續找他們討論怎麼解決,但都沒有改善,該雞還是每天持續啼叫等語;又證人即報案人陳麗慧於109年3月4日警詢時指稱:因我住家旁住戶(宜蘭縣○○鄉○○路○段○○○巷○○弄○○號)有養雞,那些雞每天凌晨3-5點都會啼叫,要檢舉該戶屋主製造噪音,妨害安寧;大約從108年11月中開始該戶於二樓前陽台養一隻雞,之後每天凌晨4-5時開始鳴叫,其餘鳴叫時間不一定,凌晨大家都在熟睡,已影響大家的休息時間,凌晨4-5時雞開始鳴叫後,伊與家庭成員常都會被吵醒,之後就都再也睡不著,每天都持續發生影響社區住戶的休息,伊於108年12月有跟該住戶講過,其他住戶也有反映過,但都沒有改善,該雞還是每天持續啼叫等語;另證人即報案人陳林仕於109年3月4日警詢時指證:因我住家旁住戶(宜蘭縣○○鄉○○路○段○○○巷○○弄○○號)有養雞,那些雞每天凌晨4-5點都會啼叫,要檢舉該戶屋主製造噪音,妨害安寧;屋主大約從108年11月中開始養一隻雞,之後每天凌晨3-5時就會啼叫,是斷斷續續啼叫,因為雞吵叫得很大聲,從睡夢中醒來就難以入眠,有向該住戶反映過5-6次,其他住戶也有反映,但屋主不理會等語,互核證人陳憲鵬、陳麗慧、陳林仕等人所為前揭指述內容相符一致,並有錄製聲明異議人飼養雞隻啼叫聲之蒐證影音光碟1片及附近住戶民眾聯名抗議書附卷可稽,而證人陳憲鵬、陳麗慧、陳林仕等人與聲明異議人為鄰居關係,彼此間並無仇恨怨隙,渠等已無設詞構陷聲明異議人之虞,是以證人等所為上開證述內容應屬實情,堪以採信。

(二)聲明異議意旨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聲明異議人在住處二樓前陽台所飼養之雞隻在凌晨5時多許時分及不定時間之鳴啼情形,製造之噪音已妨害鄰居住戶之安寧,且業經告知聲明異議人改善而無效果,證人即報案人陳憲鵬、陳麗慧、陳林仕等人因而至警局報案等情,業如前述,復經本院勘驗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檢送之蒐證影音光碟1片內之影像檔結果:「

一、檔案名稱『109年1月3日5時40分鄰居錄影蒐證雞叫畫面』:檔案開始,時為夜間,畫面顯示為一建築物門口,建築物內有燈光。

播放時間0:00至1:25男聲:現在5點40分喔,這個雞喔,五點鐘就叫了,把我吵起來,正準備要睡覺,牠5點40分又開始再叫。

播放時間0:12至0:13秒,聽見雞的鳴叫聲。

男聲:阿這樣叫人家怎麼睡?播放時間0:16秒至21秒畫面無特別變化,亦無特別聲音。

男聲:這三個星期以來都是這樣子播放時間0:25秒至33秒畫面無特別變化,期間僅有該男聲之嘆氣聲。

播放時間0:34至0:36秒,聽見雞的鳴叫聲。

男聲:今天是元月3號,200...,2020年元月3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3號。

播放時間0:50至0:53秒,聽見雞的鳴叫聲。

男聲:5點40,40分左右。

男聲:來,各位看,播放時間0:58秒至1:09秒畫面無特別變化,亦無特別聲音。

男聲:阿如果這個、這個環保局也沒辦法管...播放時間1:12至1:14秒,聽見雞的鳴叫聲。

男聲:警察也沒辦法管,阿大家...跟誰有仇,阿就大家就來這樣子吵鄰居就好了阿,實在很可惡。

二、檔案名稱『109年3月2日9時29分鄰居錄影蒐證雞叫畫面』:檔案開始,時為日間,畫面顯示為一排建築物,中間建築物二樓陽台種有花草。

播放時間0:00至0:48男聲:今天是中華民國109年3月2號...播放時間0:07至0:09秒,聽見雞的鳴叫聲。

男聲:我們家鄰居養雞,白天也叫,阿晚上也叫,已經持續兩個多月了,有反映給警察跟環保單位,警察很努力都有來規勸,可是這個鄰居都不聽勸阻...播放時間0:24至0:26秒,聽見雞的鳴叫聲。

男聲:那我們住在附近的鄰居每個人都表示,這樣子晚上4點多就開始起來吵,吵的大家無法...無法安眠,無法一夜到天亮,實在很擾民。

播放時間0:41至0:43秒,聽見雞的鳴叫聲。

男聲:請求有關單位能幫我們處理一下,真的非常感謝,謝謝。

三、檔案名稱『養雞處』:檔案開始,時為日間,畫面顯示為建築物陽台,畫面陽台下方種有花草,花草上面橫有一竹竿、一金屬管,畫面陽台上掛有一籠子,籠內可見有一隻雞。

播放時間0:00至0:07,畫面可見雞在籠內走動,並聽見雞叫聲,其餘畫面無特別變化。」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憑,足認拍攝該影片之人係往聲明異議人之住宅拍攝,時間分別為凌晨5時多天未亮之夜間及白天,聲明異議人所飼養之雞隻確會斷斷續續持續鳴叫,雞隻鳴叫聲確足以影響附近住戶安寧等情,上開勘驗結果亦與證人陳憲鵬、陳麗慧、陳林仕前揭證述相符,是聲明異議人所稱未有錄影,未造成他人影響云云,尚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證人陳憲鵬、陳麗慧、陳林仕等人均因聲明異議人所飼養雞隻之鳴啼聲,影響渠等居家生活安寧,且多次向聲明異議人反映均未改善,因而均報案處理;再參以聲明異議人自承飼養雞隻確會鳴叫,無法控制,鄰居確曾告知伊要處理雞鳴問題等情,亦經聲明異議人於警詢中供述及於聲明異議狀內載明,另衡酌我國民情,如非已逾越合理耐受限度,常採息事寧人之態度,多不至於向警方報案,而證人陳憲鵬、陳麗慧、陳林仕等人前均因聲明異議人所飼養雞隻之鳴叫聲,影響渠等生活安寧,是以先多次向聲明異議人反映,然卻未有改善,渠等終因無法忍受始報警處理,亦經除證人陳林仕以外其餘6戶附近住戶民眾聯名簽寫抗議書,有該聯名抗議書1份附卷可稽,足徵聲明異議人所飼養雞隻鳴叫製造之噪音聲響,確已影響附近住戶之安寧,並達於令人不堪長時間忍受之程度至明,聲明異議人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已洵堪認定。準此,原處分機關即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據以裁處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罰鍰1,500元,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