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82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明宏選任辯護人 張本立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劉憲英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104號、第5051號、第5760號、第5786號、第6621號、第6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明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吳明宏可預見受他人要求以其名義在電子商務串接系統商申辦帳戶,他人可能藉其在電子商務串接系統商之帳戶遂行詐欺行為,仍基於縱有人以該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7年10、11月間某日,在某工地認識綽號「阿狗」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後,向「阿狗」借貸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應允「阿狗」之要求,向吳宜晉(涉犯幫助詐欺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所負責之芸菲有限公司(下稱芸菲公司)申請成為芸菲公司之下游商戶,容任某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吳明宏為芸菲公司下游商戶之名義,向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恆通公司)申請虛擬帳戶作為收款帳號,某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分別為下列之詐欺行為:
(一)鄭柏瑋於108年1月間某日從友人處得知某博奕網站,再經由友人之介紹聯繫LINE帳號為「R.E.L.小總管-語芯」之人,加入「R.E.L.專業分析VIP群」之LINE群組後,該群組中自稱「教授」之詐騙集團成員鼓吹鄭柏瑋參加5萬元可保底15萬元之專案,即可在網址:「http://dew8.regv
ip.tw/」之博奕網站賺錢,鄭柏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自108年1月18日22時4分許起至同年月20日18時47分許,陸續在桃園市之便利商店內繳費購買合計15萬元之儲值點數,而鄭柏瑋所購買儲值點數之金額則均匯入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則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鄭柏瑋進入該博奕網站欲將該儲值金額提領出來,然均無法提領,且其在該網站之帳號密碼亦遭更改,致無法再進入該網站,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
(二)謝鎮鴻於107年9月間某日認識LINE帳號為「簡盈柔」之人,並經其介紹加入LINE之某博奕群組內,在該群組內自稱為「湘寧」之某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向謝鎮鴻佯稱:參加紅黑輪盤博奕之專案,即可在該博奕網站上贏錢云云,致謝鎮鴻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自107年9月21日12時許起至同年12月6日21時許止,陸續在桃園市之便利商店內繳費購買合計21萬元之儲值點數,其中謝鎮鴻於107年12月6日所購買儲值點數之金額1萬元匯入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該虛擬帳戶係對應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於107年12月7日,謝鎮鴻進入該博奕網站欲提領其儲值的1萬元,然因無法提領,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
(三)張乃云於107年11月14日上網認識LINE帳號為「思涵」之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思涵」之人即向張乃云介紹「百鑫娛樂城」之博奕網站,加入會員即可在該網站研究紅黑輪盤賺錢云云,張乃云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遂加入研究紅黑輪盤之LINE群組,並向該博奕網站註冊成為會員,並於107年11月15日21時許,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嗣因張乃云下注贏錢後,向「思涵」之詐欺集團成員表示欲提領帳戶的錢,即被退出群組,且發現其無法再進入該博奕網站,張乃云向「思涵」之詐欺集團成員詢問時,另一名自稱為「萱萱」之詐欺集團成員又對張乃云佯稱:如再存入1000元,即可登入另1個博奕網站提領其帳戶的錢,致張乃云又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8年1月3日21時48分許,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
嗣張乃云進入該博奕網站欲提領其帳戶內的錢,均無法提領,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而上開款項均提交台北富邦銀行凍結該筆代收款項,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四)郭宇勛於107年12月1日上網得知「極速輪盤」博奕賺錢的遊戲,遂於次(2)日聯繫加入LINE帳號為「PEICHUEN1995」之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內,該群組內自稱「瑀涵」之詐欺集團成員即鼓吹郭宇勛參加穩賺不賠之博奕遊戲,並以需取得數據後,即可下注賺錢為由,要求郭宇勛匯款,致郭宇勛不疑有他,先於107年12月5日15時21分許,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有限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又於107年12月5日19時20分許,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於107年12月5日20時45分許,郭宇勛欲提領其下注所贏的錢,然遭該博奕網站拒絕提領,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上開款項均提交台北富邦銀行凍結該筆代收款項,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五)廖珮雅於107年11月19日2時35分許上網時,自稱「循環獲利」之分析團隊向廖珮雅表示其欲在「希臘國際娛樂」博奕網站賭博,需轉帳1000元即可開通帳戶,廖珮雅於次(20)日轉帳1000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後,進入上開博奕網站下注俄羅斯輪盤輸光點數後,自稱「梅杜莎」之詐欺集團成員邀請廖珮雅加入LINE之某投資群組內,該群組內自稱「瓊莉」之詐欺集團成員對廖珮雅佯稱:只要投入10萬本金,馬上可以獲利30萬元云云,廖珮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7年12月8日轉帳3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2月10日轉帳3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2月11日轉帳3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2月18日轉帳1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2月20日轉帳3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2月21日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該虛擬帳戶則均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廖珮雅於107年12月26日欲再向其母親借錢,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
(六)林焰隆於107年12月間某日在臉書觀看投資廣告後,加入某分享投資獲利之群組內,再與該群組內帳號為「珊珊公主」互為好友,「珊珊公主」再邀請林焰隆加入另一群組內,並傳送「IEP國際娛樂平台」網站網址給林焰隆,該群組內自稱「凌依」之詐欺集團成員鼓吹林焰隆至「IEP國際娛樂平台」註冊成為會員,並佯稱如依其指示參加平台活動即可獲利,而會員以新臺幣儲值之金額可轉為平台點數,會員下注之輸贏皆以平台點數操作云云,致林焰隆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陸續轉帳多筆金錢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其中林焰隆於107年12月13日16時36分許,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2月14日16時2分許,轉帳4萬8千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2月15日11時7分許,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2月17日15時24分許,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2月19日13時1分許,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8日16時24分許,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9日20時35分許,轉帳3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則均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林焰隆發現其在博奕網站的會員帳號遭移除後,始知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上開款項均逕行圈存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七)陳其廷於107年12月初某日加入LINE之某群組內,該群組內帳號為「蔣文傑」、「EDC小總管—小妤」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陳其廷介紹可賺錢的博奕網站後,並要求陳其廷匯款或以超商代碼繳費之方式付款,致陳其廷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陸續轉帳多筆金錢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及以超商代碼繳費付款,其中陳其廷於107年12月17日15時19分許,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該虛擬帳戶則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於108年1月28日,陳其廷發現遭到詐騙後報警處理,上開款項均逕行圈存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八)林承萱於108年1月2日上網得知有投資賺錢的文章,遂與LINE帳號為「彤彤」之詐欺集團成員互為好友後,「彤彤」對林承萱佯稱可帶其操盤獲利,並提供網址讓林承萱註冊及儲值,致林承萱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8年1月3日轉帳3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3日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之後另1名LINE帳號為「瑀涵」之詐欺集團成員又對林承萱推銷保護程式,以免投資失利,並要求林承萱儲值10萬元,使林承萱誤信為真,於108年1月4日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4日轉帳3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4日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則均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林承萱不願再操作投資欲要求退款,然均遭拒絕,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
(九)李忠益於108年1月間某日在「天堂」網路遊戲之私服網站買賣討論區留言想購買裝備,嗣有LINE帳號為「Wei維」之某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與李忠益聯繫,佯稱可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裝備予李忠益,致李忠益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8年1月17日19時56分許,匯款2000元至對方所指定之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然李忠益匯款後,卻無取得所欲購買之裝備,經與自稱為「Wei維」之人聯繫,亦未獲回應,李忠益始知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
(十)蕭凱文於108年1月初某日在「IG」遭不詳姓名、年籍之某詐欺集團成員之鼓吹,加入網址為「http://dew8.regvip.tw/」之博奕網站註冊成為會員後,以新台幣線上儲值點數即可下注輪盤,致蕭凱文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8年1月16日22時32分許,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22日17時38分許,轉帳3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22日18時51分許及同日18時52分許,在便利商店分別以2萬元、2萬元購買遊戲點數。而上開虛擬帳戶則均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蕭凱文購買點數之金額則匯入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虛擬帳戶,而該虛擬帳戶亦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蕭凱文於108年1月26日欲提領其在該網站帳戶之點數,發現其帳號已遭封鎖無法進入,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上開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均已提列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十一)林彥輝於108年1月間某日透過臉書進入「國際娛樂」博奕網站,在該網站註冊成為會員後,加入LINE帳號為「莊銘義」、「艾琳」、「楊忻」之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對林彥輝佯稱:可教其在該網站使用平台賺錢云云,致林彥輝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108年1月24日19時5分許,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又於108年1月28日16時44分許,轉帳1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均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林彥輝無法提領該博奕網站帳號內的點數,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上開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均已提列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十二)洪小文於108年2月22日與LINE帳號為「Julia」之詐欺集團成員互為好友後,「Julia」先對洪小文佯稱在「國際娛樂平台」儲值1000元成為會員後,即可帶其操作博弈輪盤賺錢,致洪小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8年2月22日13時39許,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另1名LINE帳號為「Ting」之詐欺集團成員又要求洪小文匯款,致洪小文又於108年2月27日10時56分許,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再於108年3月2日14時19分許,轉帳3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
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洪小文無法提領其在該平台帳號的錢,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上開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均已提列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十三)杜政益於108年3月初某日上網得知分享投資的信息,並與LINE帳號為「kitty-0121」之詐欺集團成員互為好友後,自稱「kitty-0121」之人即對杜政益佯稱:投資小金額即可獲利,使杜政益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8年3月3日23時43分許,轉帳3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3日23時54分許,轉帳6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4日2時20分許,轉帳33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4日14時56分許,轉帳34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5日13時54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6日19時52分許,轉帳3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6日20時42分許,轉帳8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6日21時12分許,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杜政益要求返還其所投資的錢,然均未獲回應,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
(十四)張斯婷於108年3月初某日上網看到投資賺錢的廣告,遂與LINE帳號為「殺豬分析團—總指導瞳瞳」之詐欺集團成員互為好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先對張斯婷佯稱:可以用本金1000元加入投資專案之群組(亞博專業分析團),致張斯婷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8年3月10日匯款1000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後,另1名LINE帳號為「Y.B小幫手-諾葳爾」之詐欺集團成員又對張斯婷佯稱:可以花錢取得博弈網站之數據作投資,張斯婷遂依該名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多筆金錢至該名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虛擬帳號。而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係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張斯婷發現遭到詐騙後報警處理,上開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之虛擬帳戶之1000元代收款項則已提列凍結,而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十五)吳育興於107年11月上旬某日,加入LINE帳號為「BGK專屬VIP」的群組,該群組內帳號為「波波」、「曾弘升」之詐欺集團成員對吳育興佯稱:可替其操盤境外娛樂獲利的專案,而要求吳育興匯款,致吳育興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先於108年3月16日6時12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又於108年3月16日6時15分許,轉帳8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於108年3月20日,「曾弘升」之人告知其因帳戶系統錯誤,導致操盤失利,帳戶內的錢都輸光云云,吳育興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上開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均已提列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十六)曾鈺鈞於108年3月5日在臉書看到「極速領域」之手機遊戲訊息,並與LINE帳號為「涵吉」之詐欺集團成員互為好友後,對曾鈺鈞稱儲值1000元成為會員,該1000元可轉換為遊戲幣,後又與LINE帳號為「柯承學」之詐欺集團成員互為好友後,自稱「柯承學」之人即向曾鈺鈞佯稱:如繳交2萬元參加專案,可保證獲利,如輸錢也全數歸還云云,致曾鈺鈞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8年3月18日20時16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該虛擬帳戶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曾鈺鈞因輸錢要求「柯承學」歸還2萬元,然「柯承學」以曾鈺鈞操作錯誤為由拒絕歸還該2萬元,曾鈺鈞始發現遭到詐騙後報警處理,上開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均已提列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十七)賴瑜妗於108年3月19日與LINE帳號為「琳琳」之詐欺集團成員互為好友後,自稱「琳琳」之人即對賴瑜妗佯稱:如在「參陸玖娛樂城」網站註冊並儲值1000元,其公司專員將會以攻擊該娛樂城網站之方式得到金流,賴瑜妗可以此方式獲利云云,致賴瑜妗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8年3月19日20時1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之某超商內,透過ibon繳費1000元後,另1名LINE帳號為「KEVIN」之詐欺集團成員又對賴瑜妗佯稱:其儲值的1000元獲得42150元,會遭該網站懷疑,故須再支付2萬元始可領取獲利,賴瑜妗又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8年3月25日20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之方式繳費2萬元。而賴瑜妗上開繳費之客戶代號則均係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代號,該代號再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賴瑜妗無法登錄「參陸玖娛樂城」網站後,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
(十八)廖婕菱於108年3月20日在臉書看到「陳郁欣」之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廣告,遂與LINE帳號為「柔」之詐欺集團某成員聯繫後,自稱「柔」之人向廖婕菱佯稱:在「三六九娛樂城」註冊帳號並儲值1000元後,即可替其代操,並使廖婕菱取得獲利云云,致廖婕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8年3月20日20時50分許,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後,之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再陸續以如要提領獲利,建議廖婕菱補足金額以躲避該娛樂城審核為由,而要求廖婕菱匯款,致廖婕菱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8年3月22日17時56分許,轉帳1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22日17時59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23日16時27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廖婕菱要求提領其在該娛樂城帳號的錢,然均未獲回應,廖婕菱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上開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均已提列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十九)陳柏中於108年1月間某日與LINE帳號為「王筱筱」之詐欺集團成員互為好友後,自稱「王筱筱」之人即鼓吹陳柏中至「國際娛樂平台」註冊後,再由LINE帳號為「郭松卿」及「Nana」詐欺集團成員帶領其下注操作,再以有獲利為由,而陸續要求陳柏中匯款或至超商繳費加碼投資,致陳柏中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8年3月21日14時52分許,轉帳1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26日17時29分許,轉帳1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27日15時52分許、16時許,在某統一超商內,以代碼繳費之方式,分別繳費1萬元、1萬元。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另陳柏中至統一超商繳費之繳費號碼則均係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代號,該代號再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陳柏中要求提領其在該娛樂平台帳號的錢,然均未獲回應,陳柏中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上開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均已提列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二十)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12日15時許,在「instagram」傳送訊息給龔庭鋆,詢問是否有興趣瞭解怎麼賺錢,並向龔庭鋆鼓吹付費加入博奕網站之會員玩紅黑輪盤獲利,並要求龔庭鋆匯款或至超商繳費,致龔庭鋆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多筆金額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虛擬帳戶及至超商繳費,其中龔庭鋆於108年3月28日零時7分許,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28日21時22分許,轉帳1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28日2時2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29日23時25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30日15時18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30日15時21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30日15時24分許,轉帳1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30日19時5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龔庭鋆要求提領其在該博奕網站帳號的錢,然均未獲回應,龔庭鋆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
(廿一)涂瑜軒於108年3月29日在臉書之「演唱會讓票、換票、
求票演唱會、入場券」之社團看到自稱為「廖彥辰」之人發佈轉讓鄧紫棋演唱會連號門票,1張要價3200元,涂瑜軒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遂與自稱「劉彥辰」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欲向「廖彥辰」購買2張演唱會門票,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對方指定之帳戶,其中涂瑜軒於108年3月29日14時16分許,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涂瑜軒於108年4月2日已無法在臉書傳送信息給自稱「廖彥辰」之人,亦未收到購買的門票,才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上開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均已由台北富邦銀行圈存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廿二)劉玉敏於108年1月10日14時10分許,上網玩「希臘國際
娛樂」博奕網站遊戲時,LINE帳號為「詩詩」之詐欺集團成員傳送訊息給劉玉敏,佯稱可代為操盤「希臘國際娛樂」博奕網站之輪盤遊戲獲利,並要求劉玉敏以匯款或刷卡之方式儲值,致劉玉敏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多筆金錢至指定之帳戶及刷卡,其中劉玉敏於108年1月12日,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14日,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16日,轉帳4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16日,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16日,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劉玉敏要求對方還款未獲回應,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上開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均已提列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廿三)葉宣貝於108年3月4日在臉書之打工社團看到發佈工作
機會之訊息,遂加入LINE帳號為「AndyHuang」之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該詐欺集團成員即鼓吹葉宣貝至「國際娛樂平台」之博奕網站玩遊戲投資,並佯稱會有人帶其打遊戲賺取報酬云云,致葉宣貝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8年3月4日20時51分許,轉帳25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5日16時11分許,轉帳3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葉宣貝要求對方還款未獲回應,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上開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均已提列回存銀行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廿四)李松儒於108年2月26日18時30分許,上網認識LINE帳號
為「William威廉」之詐欺集團成員,該自稱「William威廉」之人鼓吹李松儒至「IEP88」網站註冊,可代為投資獲利,並要求李松儒匯款及至超商以代碼繳費,致李松儒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多筆金額及至超商繳費多筆,其中李松儒於108年2月20日凌晨零時許,轉帳1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李松儒發現其在「IEP88」網站的帳戶遭封鎖,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
(廿五)尤紋綺於108年3月2日在「instagram」看到名為「QUEE
NA」網路電商、「自由賺錢1號站」之投資訊息後,與自稱「Queena」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該詐欺集團成員轉貼「d1168.mtc88.tw」之網址給尤紋綺,鼓吹尤紋綺至該博奕網站註冊後,再由LINE帳號為「吳瓊莉」與尤紋綺聯絡,並向尤紋綺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獲利云云,尤紋綺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自108年3月2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陸續至統一超商內繳費購買合計24萬1千元之儲值點數,而尤紋綺所購買儲值點數之金額則均匯入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則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詐欺集團成員持續藉故要求尤紋綺繼續匯款,尤紋綺始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
(廿六)許捷敦於108年2月初某日在「instagram」看到自稱「w
umisa-1314」之人刊登投資課程之廣告,遂與對方聯繫,該自稱「wumisa-1314」之詐欺集團成員先對許捷敦佯稱需至超商購買點數儲值1000元後,始可參加投資課程,許捷敦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108年2月14日至桃園市桃園區之超商繳費1000元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許捷敦加入LINE群組,並多次要求許捷敦購買點數投入「國際娛樂平台3A投資理財首選」網站,然因許捷敦所投入總數約2萬元之金額均輸光,LINE帳號為「AST技術總監(Rider)」及「曼尼(總指導)」之詐欺集團成員再要求許捷敦投資10萬元,許捷敦又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3月15日至桃園市之某超商內繳費10萬元,嗣因詐欺集團成員不斷要求許捷敦繼續投資,許捷敦發覺遭詐騙後報警處理,其中許捷敦於108年2月14日儲值1000元部分,係匯入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虛擬帳戶,而該虛擬帳戶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
(廿七)梁翊廷於108年3月初某日在「instagram」看到自稱「t
tt-7677」之人發佈的限時動態表示可以教人投資賺錢,遂與對方聯繫,並陸續加入對方的LINE名稱:「RMS會員群」、「未滿18別加我」等群組,在該群組之某詐欺集團成員先以可教人賺錢為由,使梁翊廷投資之1000元回本後,透過該群組傳達渠等公司之課程有破解網站程式,可讓會員猜中開牌顏色而獲利之訊息,使梁翊廷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8年3月15日23時1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5日23時3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5日23時7分許,轉帳1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108年3月15日23時14分許,轉帳1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6日19時38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6日20時7分許,轉帳1萬9千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6日21時49分許,轉帳二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6日21時52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6日21時54分許,轉帳1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梁翊廷要求退款未獲回應,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上開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均已回存銀行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廿八)劉巧婷於108年3月23日在臉書之「New Job」社團獲悉
打工獲利高之訊息,即與對方聯繫,該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即LINE帳號為「妍妍」之人即對劉巧婷佯稱:可提供穩賺不賠之兼職機會,並要劉巧婷至博弈網站註冊加入會員及儲值進行投資,致劉巧婷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自108年3月23日起至同年月26日止,陸續至超商繳費儲值之金額3萬元。而劉巧婷第1筆儲值之1000元係匯入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則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劉巧婷欲向他人借款時始發現遭詐騙並報警處理。
(廿九)孔令如於108年2月12日在「instagram」看到博奕投資
的動態訊息,遂與對方聯繫,而LINE帳號為「ALICE」之詐欺集團成員鼓吹孔令如至「國際娛樂平台」註冊成為會員並儲值,致孔令如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108年2月14日15時17分許,轉帳2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儲值後,再以該平台有「一萬代操百萬」之活動為由,鼓吹孔令如陸續儲值,致孔令如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8年2月18日21時5分許,轉帳2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19日19時12分許,轉帳5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由孔令如所匯入之虛擬帳戶則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孔令如要求退款未獲回應,始發現遭到詐騙後報警處理,上開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均已回存銀行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三十)林俊伯於108年2月26日在臉書之「愛蘋果IPHONE交流平台」社團,看到自稱「羅維尼」之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以4500元販賣iPhone 6Plus 64G行動電話之訊息後,遂與「羅維尼」之人聯絡,「羅維尼」向林俊伯佯稱:須先付訂金1000元,待林俊伯收到行動電話並確認沒問題後再付尾款云云,致林俊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8年2月26日18時45分許,匯款1000元至「羅維尼」指定之由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林俊伯發現已無法與對方聯繫,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上開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已回存銀行凍結,而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卅一)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月15日2時20分許,打電話給
在網咖工作之李 愷,佯稱其係該網咖之工程師,因網咖有3台電腦壞掉,要求李 愷依其指示處理店內遊戲點數餘額,並用店內之現金至超商使用自動櫃員機之存款功能將店內之點數額充值,期間另1名冒充網咖組長之某女性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李 愷,並告知李愷可相信該名工程師,致李 愷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3時44分許,以現金存款之方式,將2萬元(需扣除手續費15元)存入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同日3時55分許,以現金存款之方式,將13500元(需扣除15元)存入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李 愷於次(16)日發現遭到詐騙後報警處理,上開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均已圈存凍結,而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卅二)LINE帳號為「Mina」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月31日與
梁雅苓互為LINE好友後,向梁雅苓佯稱:在某博奕網站註冊成為會員,可以玩輪盤遊戲賺錢云云,然梁雅苓註冊成為會員後儲值均輸錢。嗣另1名LINE帳號為「妍安」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梁雅苓佯稱:若成為高級會員,可以賺更多錢云云,致梁雅苓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8年1月31日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10日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10日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10日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10日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12日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12日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12日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16日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16日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17日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18日轉帳4萬3千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4日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4日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21日轉帳3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25日轉帳3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26日轉帳3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並於108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4日止,至桃園市八德區之超商前後儲值繳費共7萬元。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且梁雅苓在超商繳費儲值之金額,亦均匯入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亦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梁雅苓發現遭到詐騙後報警處理,上開由梁雅苓轉帳之金錢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則已回存銀行凍結,而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卅三)楊詠翔於108年2月10日在「instagram」看到快速賺錢
投資的動態之訊息,遂與對方聯繫,而LINE帳號為「元元」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楊詠翔佯稱:至「國際娛樂平台」註冊成為會員並儲值,可以投注網路遊戲賺錢云云,致楊詠翔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先於108年2月11日,轉帳1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後,另1名LINE帳號為「JJ」之詐欺集團成員又鼓吹楊詠翔再儲值1萬元參加新活動,使楊詠翔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再以信用卡刷卡1萬元儲值,而上開虛擬帳戶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楊詠翔發現已無法與對方聯繫,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上開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已回存銀行凍結,而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卅四)LINE帳號為「婷」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1月16日與
黃凱霖互為LINE好友後,向黃凱霖佯稱:在「百鑫俱樂部」網站投資,會有專家協助其操作輪盤遊戲,致黃凱霖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多筆金錢至指定之帳戶或至超商儲值繳費,其中黃凱霖於107年11月16日15時17分許,轉帳3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1月22日16時53分許,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1月28日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1月28日20時34分許,至桃園市八德區之超商以代碼繳費2萬元;於107年11月29日15時21分許,轉帳1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1月30日16時55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2月14日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14日18時24分許,轉帳1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且黃凱霖至超商繳費之2萬元係匯入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亦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黃凱霖欲取回款項均未獲回應,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上開由黃凱霖轉帳至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則已回存台北富邦銀行凍結,而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卅五)葉洺瑋於108年3月間某日上網得知投資賺錢的訊息後,
遂與對方聯繫,而LINE帳號為「家瑩」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對葉洺瑋佯稱:在博奕網站註冊成為會員並儲值後,會有專家協助其操作博奕遊戲獲利,致葉洺瑋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8年3月5日21時31分許,轉帳1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7日22時41分許,轉帳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5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4日14時48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4日14時50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4日14時51分許,轉帳1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21日13時7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108年3月21日13時24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108年3月21日13時31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21日13時33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22日13時9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108年3月22日13時10分許,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又於108年3月21、22日,多次至臺中市之統一超商內以代碼繳費之方式繳費共23萬元;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且葉洺瑋至超商繳費之金額,亦匯入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葉洺瑋發現遭到詐騙後報警處理,上開由葉洺瑋轉帳至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則已回存台北富邦銀行圈存凍結,而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卅六)倪子宸於108年3月8日15時許在「instagram」看到IG帳
號為「你的小可愛」刊登二元期貨權低風險投資的訊息,遂與對方聯繫,而自稱「你的小可愛」之人邀請倪子宸加入「趨勢變化」的LINE群組,該群組內自稱投資老師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倪子宸佯稱:成為博奕網站之會員並儲值後即可獲利,致倪子宸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轉帳多筆金錢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其中倪子宸於108年3月9日轉帳2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5日,轉帳1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5日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6日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6日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8日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8日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3月19日轉帳2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
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倪子宸發現遭到詐騙後報警處理,上開由倪子宸轉帳至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則已回存銀行凍結,而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卅七)陳宜聖於108年2月16日在「instagram」看到「國際娛
樂平台」的網頁後,在該平台留下其LINE帳號,嗣LINE帳號為「語希」之詐欺集團成員再介紹LINE帳號為「佑德」之詐欺集團成員給陳宜聖,該自稱「佑德」之人即自稱為「國際娛樂平台」之員工,鼓吹陳宜聖與其一同合作在「國際娛樂平台」網站操作賺錢,並要求陳宜聖出資10萬元後,對陳宜聖佯稱已獲利9萬8千元,要將9萬8千元匯給陳宜聖,再以需分帳為由,要求陳宜聖付款4萬元,致陳宜聖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108年2月25日轉帳3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以及轉帳1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之後「佑德」之人再以需增加投資金額為由要求陳宜聖出資,經陳宜聖於108年2月26日轉帳18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後,「佑德」之人即以陳宜聖出資太少不願合作為由予以拖延,經陳宜聖要求返還出資金額後,未獲回應,陳宜聖始知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而陳宜聖上開匯款之虛擬帳號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上開由陳宜聖轉帳至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均已回存銀行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卅八)LINE帳號為「寧寶」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間某日
與蔡孟嘉互為LINE好友後,向蔡孟嘉佯稱:在娛樂城網站註冊並儲值後,將會有工程師代操使其獲利云云,致蔡孟嘉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自109年3月16日起至同年月22日止,多次至超商以代碼繳費之方式,一共付款22000元,其中付款17000元部分係匯入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蔡孟嘉發現遭到詐騙後報警處理。
(卅九)魯少筠於107年12月間某日上網得知玩遊戲每日可獲利
幾百元之訊息後,遂加入對方的LINE群組,該群組內之某詐欺集團成員即向魯少筠佯稱:在娛樂城網站註冊成為會員及儲值後,會有老師幫忙帶操盤云云,致魯少筠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號及至超商以代碼繳費,其中魯少筠於107年12月26日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2月26日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2月27日轉帳1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2月28日轉帳5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年12月28日轉帳1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108年1月2日轉帳1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2日轉帳1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8日轉帳1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8日轉帳1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9日轉帳1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108年1月9日轉帳1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9日轉帳1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9日轉帳38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23日轉帳1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1月23日轉帳1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108年1月23日轉帳1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魯少筠要求對方還款然均未獲回應,始發現遭到詐騙後報警處理,上開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均已回存銀行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四十)楊凱迪於108年2月14日在臉書向自稱「Yu Qian」之人推銷汽車,該自稱「Yu Qian」向楊凱迪表示有1個投資平台可以賺錢,楊凱迪與「Yu Qian」成為LINE互為好友,而自稱為「Yu Qian」之詐欺集團成員即鼓吹楊凱迪在「國際娛樂平台」網站註冊成為會員及儲值可以獲利云云,致楊凱迪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8年2月16日11時44分許,轉帳2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16日16時58分許,轉帳5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17日12時5分許,轉帳4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8年2月17日15時10分許,轉帳3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並於108年2月17日在超商以代碼繳費之方式儲值2次。而上開轉帳至虛擬帳戶之部分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楊凱迪發現遭到詐騙後報警處理,上開由楊凱迪轉帳至虛擬帳戶之代收款項因已回存銀行凍結,始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四一)柯雅柔於108年3月6日加入LINE的某投資群組,該群組內之LINE帳號為「潔歆」、「Fang芳」之詐欺集團成員鼓吹柯雅柔在「國際娛樂平台」註冊成為會員並儲值投注俄羅斯羅盤,佯稱會有人帶著回本,等於不用本金云云,並要求柯雅柔轉帳及至超商繳費付款,致柯雅柔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自108年3月6日起至14日止,總計轉帳85萬9千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等虛擬帳戶,並於108年3月13、14日至高雄市之統一及全家超商以代碼繳費,合計64萬3千元。而上開柯雅柔所轉帳及在超商以代碼繳費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因柯雅柔發現遭到詐騙後報警處理,上開柯雅柔匯至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戶之款項及至超商繳費之金額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並由台北富邦銀行退款85萬8千9百70元及由金恆通公司退款64萬1270元予柯雅柔。
(四二)陳閱於108年2月23日在「instagram」看到投資廣告,遂與該廣告所留之資訊與對方聯繫,嗣LINE帳號為「唐林」之詐欺集團成員鼓吹陳閱在「國際娛樂平台」註冊成為會員及投資,佯稱有專業分析團隊及老師帶人投資云云,致陳閱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108年2月25日20時28分許,轉帳2000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而該虛擬帳戶則係對應至吳明宏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嗣陳閱於108年2月26日欲進入該平台時,發現無法進入,與「唐林」聯繫亦未獲回應,始發現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作為認定事實所引用審判外之相關供述證據,固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被告吳明宏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亦未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其他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亦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均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吳明宏固坦承有向芸菲公司申辦帳戶並交由他人使用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並辯稱:因為伊向工地的朋友借3萬元,他叫伊幫忙做網路行銷的負責人,他沒有說很清楚要做什麼網路行銷,就說賣東西,伊也沒有問那麼清楚,他有拿單子叫伊簽名,伊沒有清楚申辦的內容,伊只有簽名跟寫基本資料,當時裡面內容很多是英文的,伊看不懂,好像是跟虛擬銀行有關,伊不知道對方要用芸菲公司的帳戶做什麼,他有拿1支手機給伊,讓伊跟他聯絡,出事情後,他就來找伊,並拿3萬元叫伊自己找律師處理,他就把手機拿回去云云。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鄭柏瑋、謝鎮鴻、張乃云、郭宇勛、廖珮雅、林焰隆、陳其廷、林承萱、李忠益、蕭凱文、林彥輝、洪小文、杜政益、張斯婷、吳育興、曾鈺鈞、賴瑜妗、廖婕菱、陳柏中、龔庭鋆、涂瑜軒、劉玉敏、葉宣貝、李松儒、尤紋綺、許捷敦、梁翊廷、劉巧婷、孔令如、施辰叡、林俊伯、李 愷、梁雅苓、楊詠翔、黃凱霖、葉洺瑋、倪子宸、陳宜聖、蔡孟嘉、魯少筠、楊凱迪、柯雅柔、陳閱及證人吳宜晉分別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明確,並有告訴人之繳款證明單、告訴人所有之帳戶存摺影本或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匯款截圖、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及臉書對話紀錄、金恆通公司回覆承辦員警有關代收繳款與撥款店商之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港都分行108年5月20日合金港都存字第1080001707號函檢附芸菲公司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芸菲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台北富邦銀行109年9月28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90004027號函檢附金恆通公司遭凍結尚未領回之資料1份、台北富邦銀行函檢附金恆通公司之客戶基本資料及虛擬帳戶之交易紀錄、超商代碼繳費查詢串接系統商資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芸菲公司函文、林焰隆於娛樂平台之交易紀錄與儲值紀錄、林焰隆與娛樂平台客服之對話內容、林焰隆之會員帳號與匯款紀錄等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已經可以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刑法上之故意,區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另向電子商務公司申請虛擬帳戶作為收款帳號,係屬於電子商務理財之工具,具有顯著之屬人性,此乃眾所周知之社會生活基本常識。而從事財產犯罪者,刻意使用他人提供之帳戶存提金錢,並隱瞞其流程,避免犯罪行為人身分曝光,一般人均可輕易理解。是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若提供其所有電子商務之虛擬帳戶供不熟識之人使用,衡情對於該虛擬帳戶能供犯罪者作為詐欺取財等不法目的使用,當有合理之認知。況且,目前詐欺者活動頻繁,作於他人收集他人金融帳戶作為犯罪工具,社會大眾應多加注意防免等情,早為傳播媒體及政府機關廣為報導、宣傳多年。本件被告行為時已滿33歲、國中畢業之學歷、有從事裝潢及防水工程之工作經驗,依被告之社會、生活經驗,對於提供其申辦虛擬帳戶給不熟識之人使用,可能成為詐欺者犯罪工具等情,應有上述一般性之認識,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你幫他申請帳戶的時候,有無想過帳號會被人拿來做不法使用?)我有想過,但當時我有跟他講不能做非法的事」等語(見本院卷第394頁),可見被告應有預見「阿狗」之人有可能將其申辦之虛擬帳戶作為不法用途。再者,被告提供上開虛擬帳戶給「阿狗」之人後,「阿狗」還交付其所有之行動電話及門號給被告,作為被告與「阿狗」聯繫之用,「阿狗」於本案事發後將該行動電話取回,足見「阿狗」事先即做妥預防曝光之舉措,一般具有社會經驗之人一望即知「阿狗」係從事不法之行為,堪認被告主觀上已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要無疑義。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幫助詐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被告提供其申辦之虛擬帳戶給他人,容任他人以之為詐欺取財工具,惟上開提供虛擬帳戶並非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參與前揭詐欺取財之犯行或與該詐騙集團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之情,僅有不確定故意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意思及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提供虛擬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鄭柏瑋等人詐騙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又刑法於103年6月18日增訂並自同日施行之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固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000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惟該條文所列各款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事實既為刑罰權成立之事實,即屬於嚴格證明事項,所依憑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並經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始能作為判斷之依據。另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本案依卷附證據,僅足認定被告對其提供上開虛擬帳戶將有助於他人從事詐騙犯行有所預見,未能證明被告對從事詐欺之人之人數、具體犯罪手法亦有認識,實難僅因實施詐欺之人係在網際網路上對不特定之人實施詐騙,即遽認被告於提供上開虛擬帳戶時,對從事詐欺之人實施詐欺之手法已有認識,是本件尚難認被告有何幫助加重詐欺取財之故意,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素行尚可,惟其非毫無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可預見任意提供個人專屬性極高之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為詐欺等不法犯罪之工具,率然提供其申辦之虛擬帳戶給他人使用,利用為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人頭帳戶,造成告訴人鄭柏瑋等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失,受詐騙之人數眾多,並使詐欺集團成員恃以實施詐欺犯罪,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取財犯罪正犯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嚴重擾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所為實屬不該,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鄭柏瑋等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失,並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家庭經濟情形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法 官 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亦倫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