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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劉政杰受 刑 人 黃韋傑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9 年度執聲沒字第1 號、108 年度執字第2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政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韋傑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劉政杰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編號00000000號之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等附於該署

107 年度偵字第2955號卷宗可稽。嗣前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

7 年度原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1 年2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又受刑人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未在監在押,然經聲請人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位在桃園市○鎮區○○街○○○ 巷○ 弄○○號6 樓住所,命其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到案接受執行,併發函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上開日期到案執行,受刑人未依期到案接受執行,再經聲請人函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無著,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沒收保證金通知函送達證書、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函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並執行函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無果報告書、受刑人之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除漏引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

2 項之規定外,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