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5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旻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旻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旻璟因犯侵占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7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侵占漂流物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6年2 月6 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為得易服勞役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7 款定其應執行刑,故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應屬正當;爰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多額下限,及附表編號2 至7 曾經本院以107 年度原訴字第11號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復考量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 1 │ 2 │ 3 │├──────┼──────────┼──────────┼──────────┤│罪名 │侵占漂流物 │侵占漂流物 │侵占漂流物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5,000元 │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5日 │105年9月30日 │105年10月1日 │├──────┼──────────┼──────────┼──────────┤│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機關年度案號│5年度偵字第5803號 │6年度偵字第2355號 │6年度偵字第2355號 │├─┬────┼──────────┼──────────┼──────────┤│最│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5年度簡字第945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7日 │109年1月20日 │109年1月20日 │├─┼────┼──────────┼──────────┼──────────┤│確│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5年度簡字第945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決├────┼──────────┼──────────┼──────────┤│ │確定日期│106年2月6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6日 │├─┴────┼──────────┼──────────┼──────────┤│可否易服勞役│ 是 │ 是 │ 是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 │6年度罰執字第32號 │9年度罰執字第25號 │9年度罰執字第25號 ││ │ ├──────────┴──────────┤│ │ │編號2 至7 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0,000元。 │└──────┴──────────┴─────────────────────┘┌──────┬──────────┬──────────┬──────────┐│編號 │ 4 │ 5 │ 6 │├──────┼──────────┼──────────┼──────────┤│罪名 │侵占漂流物 │侵占漂流物 │侵占漂流物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9,000元 │罰金新臺幣9,000元 │罰金新臺幣8,000元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8日至同年10│105年10月10日至同年 │105年11月17日 ││ │月10日 │10月11日 │ │├──────┼──────────┼──────────┼──────────┤│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機關年度案號│6年度偵字第2355號 │6年度偵字第2355號 │6年度偵字第2355號 │├─┬────┼──────────┼──────────┼──────────┤│最│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0日 │109年1月20日 │109年1月20日 │├─┼────┼──────────┼──────────┼──────────┤│確│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決├────┼──────────┼──────────┼──────────┤│ │確定日期│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6日 │├─┴────┼──────────┼──────────┼──────────┤│可否易服勞役│ 是 │ 是 │ 是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罰執字第25號 │9年度罰執字第25號 │9年度罰執字第25號 ││ ├──────────┴──────────┴──────────┤│ │編號2至7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0,000元。 │└──────┴────────────────────────────────┘┌──────┬──────────┬──────────┬──────────┐│編號 │ 7 │(以下空白) │ │├──────┼──────────┼──────────┼──────────┤│罪名 │侵占漂流物 │ │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0,000元 │ │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18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 │ ││機關年度案號│6年度偵字第2355號 │ │ │├─┬────┼──────────┼──────────┼──────────┤│最│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後├────┼──────────┼──────────┼──────────┤│事│案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 │ ││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0日 │ │ │├─┼────┼──────────┼──────────┼──────────┤│確│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定├────┼──────────┼──────────┼──────────┤│判│案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 │ ││決├────┼──────────┼──────────┼──────────┤│ │確定日期│109年3月16日 │ │ │├─┴────┼──────────┼──────────┼──────────┤│可否易服勞役│ 是 │ │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 │ ││ │9年度罰執字第25號 │ │ ││ ├──────────┼──────────┼──────────┤│ │編號2至7經定應執行罰│ │ ││ │金新臺幣50,000元。 │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