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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1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珈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2、13號、109年度聲觀字第11號),聲請許可執行觀察、勒戒,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珈輝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29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惟因被告逃匿,經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及105年2月26日發布通緝,於109年2月23日始緝獲。是上開裁定迄今已逾3年未執行,爰依刑法第99條前段之規定,聲請許可執行原觀察、勒戒處分等語。

二、依刑法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前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29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在案,此有前述裁定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足見本院並非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甚明。聲請人不察,誤向本院聲請許可執行該案觀察、勒戒,顯有違誤,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