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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邱民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邱民璋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鈞院裁定提出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在案,然因被告家境清寒,老母體弱多病,一時間籌不出如此高額之具保金,請鈞院體恤上情,酌情量處較輕金額,以利籌措具保金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坦承犯行,犯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裁定羈押。嗣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於110年3月5日以110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准以被告提出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本院係基於被告參與本案犯行之程度、竊取森林主產物之價值、對國家森林保育造成之損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審酌上開保證金之數額,被告具狀請求降低保證金數額,其理由並無可改變本院前揭審酌保證金數額之基礎,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法 官 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亦倫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