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7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李進祥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戒執一字第3號),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263號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參照前開說明,本院即係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合先敘明。
(二)又本院上開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之裁定業已確定,並經檢察官核發110年度戒執一字第3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執行強制戒治,自110年1月15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三)聲明異議人雖以前詞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然執行檢察官已依110年3月26日修正施行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重新評估後,認聲明異議人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業經本院以110年毒聲字第195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聲明異議人並於110年5月21日免除戒治處分執行出所,此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聲明異議人既已免除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其本件之聲請顯無實益。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惠茹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