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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鈺凱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賴佳慧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22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鈺凱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黃鈺凱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除其二親等內之親屬外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審酌被告於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就其犯行坦承不諱,且本案業經本院於110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故認現階段已無繼續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自即日起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昱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