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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06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聰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害墳墓屍體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聰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聰德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游聰德前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1年4月2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及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3月10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0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55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蔚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