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1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啓營義務辯護人 陳馨強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啓營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彭啓營因強盜等案件,經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329條之準強盜等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足認為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於民國111年1月3日裁定羈押,並於111年3月24日裁定自111年4月3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述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法 官 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