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蔡頌恩被 告 游懷恩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錦雯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