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孝益選任辯護人 劉彥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03、905、3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D48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壹本及金融卡壹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貳本、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不明粉末貳袋(扣案現場編號1、2,驗後餘重149.17公克、31.93公克)、不明粉末壹罐(扣案現場編號3,驗後餘重51.18公克)、毒品咖啡包伍包(扣案現編號8至10,驗後總淨重2.91公克)、電子磅秤肆個、研磨缽(棒)壹組、封口機壹台、分裝袋貳仟伍佰柒拾壹袋、夾鏈袋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洗錢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玖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D48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悉提供帳戶收取
來源不明之款項,再依指示提領、轉匯款項或另以他法為交付,即可能係為他人收取、交付詐欺等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以達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因此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竟與E02(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予E02。E02則經A03(另行審結)招募加入以黃弘霖(未到案)所主持、操縱、指揮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而先由在中國大陸地區之黃弘霖指揮在臺組織成員於附表一「詐欺時間、手法」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一「被詐欺人」欄所示之人行騙,致附表一「被詐欺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該欄所示之帳戶內,再由附表一「車手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詐欺集團成員,於該欄所示之時間,提領該欄所示之款項,再將該款項交付於集團內擔任「收水」之A02、黃文玄或A01(以上3人均經另案判決),A02、A01復於附表二「收水匯入之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該欄所示金額之詐欺所得,匯至該欄所示D48所提供之前開中信帳戶或國泰世華帳戶內,俟A03向境外之黃弘霖確認匯款無訛後,D48再依E02之指示於附表二「洗錢行為」欄所示之時間,為該欄所示之轉匯及提領款項行為,再將所提領之現金當面交付予E02指定之真實姓名不詳,綽號「蔡飽寶」及「小郭」等人,以此方式將詐欺之不法所得兌換成等值之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後,再將泰達幣USDT轉至A03向黃弘霖取得之電子錢包(Wallet Address)中,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D48因而每次取得新臺幣(下同)2,000至4,000元不等之報酬(4次總計取得1萬3,200元報酬)。
D48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
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中旬某日時,在新北市淡水區淡海路280巷33弄輕軌橋下,以900元之金額,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3包予李奕德。嗣於111年1月18日8時45分,因涉嫌上開洗錢等案件,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搜索,當場扣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不明粉末2袋(扣案現場編號1、2,驗後餘重149.17公克、31.93公克)、不明粉末1罐(扣案現場編號3,驗後餘重51.18公克)、毒品咖啡包5包(扣案現編號8至10,驗後總淨重2.91公克)、電子磅秤4個、研磨缽(棒)1組、封口機1壹台、分裝袋2,571袋、夾鏈袋1批等物。
案經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A
14、B1、B02、B03、B04、B005、B06、B07、B08、B09、B10、B11、B12、B13、B14、B15、B16、B17、凃君蓉、B19、B20、B
21、B22、B23、B24、B25、B26、B27、B28、B29、B30、B31、B32、B33、B34、B35、B36、B37、B38、B39、B40、B41、B42、B43、C1、C02、C03、C04、C05、C06、C7、林珮玟、C09、C
10、C11、C12、C13、C14、C17、C19、D34、D36、D46、D37、D38、D39、D43、D35、D33、D29、D44、D45、D41、D40、沈家慧、D30、D32、D31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項定有明定。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被告D48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無意見,同意做為調查證據之用(本院卷一第257、384頁、本院卷四第255頁),復經本院審酌前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情事,因認具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核先敘明。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提供前開中信帳戶、國泰
世華帳戶之帳號予E02供匯入款項之用,並依E02之指示於附表二「洗錢行為」欄所示之時間,為該欄所示之轉匯及提領款項行為,再將之交付予不詳之人,然矢口否認有何洗錢犯行,辯稱:我提供帳戶給E02使用,是E02再把我的帳號給對方,對方匯錢進來,E02叫我去領出來交給幣商,E02說是虛擬貨幣買賣,是可以合法買賣的東西,我不知道這是贓款云云,被告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係因知悉E02從事虛擬貨幣買賣之行業,而受僱擔任E02之特別助理,負責處理清潔、司機、繳費、銀行匯款、交付財物等日常雜物,另並以自身名義申辦門號、租用網路及房屋等物件供E02使用,一切均係依照E02指示處理交辦事項,被告代為處理之上開事項皆係吾人所週知擔任特別助理時需處理之合法事務,且被告經E02告知其帳戶收取及交付之匯款皆係用來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此係與E02所從事行業相符之事務,是被告確實僅係擔任E02之特別助理,並無擔任詐欺車手之意圖,亦不知悉其帳戶收受之款項系他人遭詐騙之金錢贓款等語。經查:
⒈前揭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帳戶係被告所申辦使用,被告並將該
帳戶之帳號提供予E02等情,業據被告自承,並有前開2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附卷可稽(111偵903卷二第120、122頁);而附表一所示之被詐欺人因遭詐欺將款項匯至指定之帳戶,嗣經附表一所示車手提領後交給A02、黃文玄或A01,復經A02、A01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如附表二所示不法詐欺所得,匯至被告所提供之前開中信帳戶或國泰世華帳戶內,被告再依指示為附表二「洗錢行為」欄所示之轉匯及提領行為,並將提領之款項交予不詳之人等情,則經同案被告E02供述、證人A02、A01證述(本院卷二第353至369頁),並有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為憑,此部分之事實,均先堪以認定。
⒉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被告於111年1月19日警時先供稱:
附表一所示存入我名下國泰世華帳戶、中信帳戶之款項是誰存入的我都不知道,E02說是朋友要轉錢過來,錢進來後E02叫我去提領,說錢是要拿給台北的老闆,並指示我將錢拿去台北市交予不認識之男子,我不知道這筆錢要做何用途,我只是照E02指示等語(111偵903卷二第99至104頁),於本院羈押訊問庭時亦供稱:是E02叫我去領錢,我不知道這筆錢是什麼用途,他跟我說是要給老闆的錢,每次去台北交錢的時候,都是交給我沒有看過的年輕人,所以我不知道E02講的老闆是否為同一人,我也不知道這些錢是否是E02講的老闆,我不知道錢的來源,我不知道E02的工作是什麼等語(111聲羈5卷第63至66頁),嗣再改稱:E02說是虛擬貨幣買賣,是可以合法買賣的東西云云,則被告就前開款項之來源及用途前後供述不一,已有可疑。
⒊而證人即共犯E02於111年1月19日偵查時證稱:我是經過A03介
紹,幫他們轉換成虛擬貨幣,再回他們的電子錢包,我找D48幫我跑腿…我跟A03是在台北市友人住處聊天認識聊天過程中他問我有沒有管道可以換虛擬貨幣或人民幣等語(111偵903卷一第203頁背面),於同日本院羈押庭訊問時亦供稱:匯入D48帳戶內之金錢來源是「花開富貴」(即黃弘霖)說要換虛擬貨幣,錢入後我再請D48領出來交給幣商等語(111聲羈5卷第58至59頁),於111年3月7日警詢時再供稱:A03問我可不可以幫他換虛擬貨幣或人民幣,我回答他我只有虛擬貨幣,A03請我幫忙他一個中國大陸的朋友交易,後來就有人會匯款到D48的帳戶,我不清楚是誰匯款,匯款完成A03就會拿他的手機給我看並跟我說錢進來了,確認錢進到D48帳戶後,我會先叫D48將錢領出來,我再找幣商交易虛擬貨幣到A03提供的電子錢包,幣商會將虛擬貨幣打進電子錢包等語(111偵903卷三第35頁),核依E02前開證述,可認E02指示被告提款再交付款項之行為,並非自己從事虛擬貨幣之買賣,而係替不詳之人將款項「轉換」為虛擬貨幣,然依被告與證人E02所陳將新臺幣現金「轉換」為虛擬貨幣之過程,其等僅係提供帳戶供款項匯入,再依指示交付現金,所購買之虛擬貨幣則直接轉入A03或「花開富貴」(即黃弘霖)指定之錢包位置,核此交易過程,不詳之人即可自行為之,實無需支付報酬,透過匯款輾轉購買,顯見詐欺集團係欲透過此迂迴層轉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掩飾或切斷該不法所得與犯罪者之關聯性,阻礙金流透明,藉以掩飾或隱匿該不法所得之去向。
⒋又被告本院羈押庭時復供稱:我不知道錢的來源…我不知道E02
的工作是什麼等語(111聲羈5卷第64至65頁),於111年1冃19日偵查中更供稱:我有跟E02提過,說大筆金額轉到我戶頭我覺得怪怪的,E02就說是不是不想幫他做事,叫我跑個腿意見這麼多等語(111偵903卷二第189頁),顯見被告就資金來源末予究明,且已起疑,而證人E02亦供承不清楚係何人匯款,已如前述,其就匯入之款項為合法來源乙節亦無法提出任何證據以供調查,參以被告復供承:因在銀行提領超過50萬元,行員會詢問領錢事情,故其依指示把部分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而將提領金額壓在50萬左右,以躲避銀行詢問(111偵903卷二第100頁背面),堪認被告主觀明知提領之款項來源非屬合法,並顯可預見其依指示提款及交付款項之行為,應係為掩飾、隱匿不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為,然為獲取報酬,猶依指示提領款項並輕率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予不詳之人,從而,被告與E02間共犯洗錢之犯行,應堪認定。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前揭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奕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查獲之現場相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18日刑鑑字第1110019979號鑑定書附卷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不明粉末2袋(扣案現場編號1、2,驗後餘重149.17公克、31.93公克)、不明粉末1罐(扣案現場編號3,驗後餘重51.18公克)、毒品咖啡包5包(扣案現編號8至10,驗後總淨重2.91公克)、電子磅秤4個、研磨缽(棒)1組、封口機1壹台、分裝袋2,571袋、夾鏈袋1批等物扣案為憑,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主刑之重輕,依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迭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分別自112年6月16日、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茲分別比較如下:
㈠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關於洗錢行為之定義雖擴大範圍,惟本案
被告所為不論於113年8月2日修正前、後均屬洗錢行為,對被告尚無何者較有利之情形。
㈡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法定刑度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依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或113年8月2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法定刑度則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
㈢又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於偵查中或審
判中自白,即得減輕其刑;112年6月16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始得減輕其刑;113年8月2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則除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外,增訂如有所得並需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始得減刑。查被告就本案洗錢之犯罪事實,於偵審中均否認犯行,不論依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均不得減刑。
㈣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規定,關於有期徒刑之最重刑度較輕,自較有利於被告,依前說明,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與E02就前開一般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業經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
白犯行,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先後4次之洗錢犯行、犯罪事實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以收受犯罪所得,並
依指示轉匯及提領款項,以掩飾、隱匿其資金流向,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間接助長詐騙他人財產之犯罪,所為實有不該;又其否認洗錢犯行,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之損害未獲得賠償;並考量被告就洗錢犯行之角色分工情形、犯罪所生損害一切情狀;另審酌被告為獲取不法利益,鋌而走險,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嚴令峻刑,猶為殊值非難之販賣毒品行為,肇生施用毒品之惡源,足以戕害他人之身心健康,且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對社會秩序潛藏之危害亟高,本應重懲;惟考量被告販賣毒品之數量非鉅,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堪認確有悔意,態度良好;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未婚無子,家中尚有父親,從事園藝,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及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及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即犯罪事實一部分)均為洗錢罪,其犯罪之態樣、手段類似、犯罪時間相近,且所侵害者均為財產法益,其行為同質性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另犯罪事實二所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則與前開洗錢罪之犯罪手段、罪質均不同,爰就被告所犯各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應執行罰金刑部分,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至於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請求併予宣告緩刑,惟被告係受2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經核與緩刑要件不符,依法不得宣告緩刑,併此說明。
沒收㈠犯罪事實一洗錢罪部分:
⒈洗錢之財物:按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其中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2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1項)。犯第19條或第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第2項)。」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即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參酌上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沒收之客體既係以「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認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以行為人所得支配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限,得予以沒收。而被告固有附表二所示收取不法所得交付他人之洗錢行為,惟被告均已依指示轉交予不詳之人,業經認定如前,且遍查全卷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洗錢財物事實上有處分權限,無從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規定沒收。
⒉犯罪所用之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前開中信帳戶之存摺1本及金融卡1張、前開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2本,核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洗錢所用之帳戶,業經認定如前,即為供洗錢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之如起訴書附表一8編號1-1所示之人頭卡、存摺、金融卡、信用卡、現金9,200元及手機3支等物,雖屬被告所有,惟被告否認有持該等扣案物為前開洗錢之犯行,卷內亦無其他事證可認該等扣案物與本案洗錢犯行相關,復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⒊犯罪所得: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因附表二所示交付款項之行為,每次獲取3,000至4000元之報酬,本案4次總共拿了多少報酬,時間太久了,我記不清楚等語(本院卷五第頁),然其於111年3月7日警詢時明確供稱:這4次總共獲利約1萬3,200元等語(111偵903卷二第61至65頁),即堪認被告因前開提領並交付款項之行為獲得1萬3,200元之報酬,核屬被告洗錢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等價額。
㈡犯罪事實二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
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第 1 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
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販賣第三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經查,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不明粉末2袋(扣案現場編號1、2,驗後餘重149.17公克、31.93公克)、不明粉末1罐(扣案現場編號3,驗後餘重51.18公克)及毒品咖啡包5包(扣案現編號8至10,驗後總淨重2.91公克),經送鑑後,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18日刑鑑字第1110019979號鑑定書在卷可稽(113偵905卷第92至93頁),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再按,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
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扣案之電子磅秤4個、研磨缽(棒)1組、封口機1台、分裝袋2,571袋、夾鏈袋1批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所自承(111偵905卷第115頁、本院卷三第212頁、本院卷五第57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⒊被告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之價金900元,則屬其犯罪所得,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參與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0年3月間
起,加入以黃弘霖所主持、操縱、指揮之由綽號「蔡飽寶」、綽號小郭之成年男子與E02、A03、A02、黃文玄、林嘉慶、宋廷恩、簡子恒、黃健倫、黃莙貫、陳瑞晨、張昊誠、張維、廖哲良、鄒維昊、賴建逢、黃欣璽、A01、鍾憶琳、林家寬、謝雅萱、黃柏淞、少年趙○、少年馮○嘉、少年張○鈞、少年吳○翰、少年馬○俊、少年林○生、少年陳○哲、少年黃○浩、少年藍○軒及少年羅○一等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而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而為上開犯行,故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
⒈按所謂相續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係指後行為者於先行
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之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之先行為者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如後行為者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已完成,又非其所得利用,自不應令其就先行為者之行為,負其共同責任,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過程中均一致供稱係經同案被告E02指示提款及轉交款項,而同案被告E02則供稱:係透過A03介紹,幫忙把新臺幣轉換成虛擬貨幣等語;再觀之附表一所示資金流向,係被害人遭詐欺後,先將款項匯至指定之帳戶,復經車手提領後將之交予收水之A02、A01,A02、A01於所收取之詐欺所得達一定金額後,才將之匯款至被告前開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帳戶內,核於前開款項匯至被告帳戶前,詐欺行為業己完成,被告提供帳戶及提領款項之行為,對於本案詐欺行為並無提供何助益,即本案詐欺行為,並無利用被告前開犯行為之,又遍觀全卷,查無證據足認被告對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詐騙行為主觀上有所知悉及客觀上有何參與分擔實行,即本案既成之詐欺行為並無對被告加以利用而繼續完成,是依上開說明,應僅論以被告洗錢犯行,尚難遽認被告共犯本案詐欺罪嫌。
⒉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所稱「參與犯罪組織」,
係指行為人加入以實施特定犯罪為目的所組成之有結構性組織,並成為該組織成員而言。且既曰參與,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成為該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客觀上並有受他人邀約等方式而加入之行為,始足當之。倘欠缺加入成為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僅單純與該組織成員共同實行犯罪或提供部分助力,則至多祇能依其所參與實行或提供助力之罪名,論以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要無評價為參與犯罪組織之餘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犯罪組織中之成員與犯罪組織間,應具有一定之從屬、服從關係,而成員與成員相互間利用彼此之作為以達到目的,而犯罪組織中之各別成員對於犯罪組織之內涵等節,理當具有一定之認識。查被告雖可得預見所提領之款項極可能為不法詐欺所得,卻仍進行轉交,主觀上具有洗錢之故意乙情,業經說明如前,然觀諸卷內全案卷證,被告除依E02指示提領及交付款項,並無與本案詐欺集團任一成員有認識及接觸,而E02係經A03約同擅將被告之帳戶資料提供以收受款項,A03於警詢時則供稱:不認識D48(111偵903卷一第48至51頁),即無任何事證可認被告對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內涵等節有所認識,亦難認無被告有加入該犯罪組織之意欲,自難逕認被告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而成為其中一員,即不得逕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責相繩。
⒊綜上,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有參與犯
罪組織及詐欺行為之心證,即不能證明被告涉有上開犯罪,則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被告此部犯行倘成立犯罪,與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犯行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小刊、林愷橙、黃筱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家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詐欺行為編號 被詐欺人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車手提領時間、金額 1 1 B11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做方能取消付款致B11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3日19時49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廖哲良駕車搭載簡子恆,由廖哲良於下列時間提領提領B11及B12遭詐騙之款項60,000元後,交由宋廷恩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4日14時48分許 ②110年3月14日14時49分許 ③110年3月14日14時51分許 2 B12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因個資外洩等話術,須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12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3日19時46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3 B14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誤刷信用卡,依指示操做方能取消付款致B14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3日17時13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 廖哲良駕車搭載簡子恆,由廖哲良於下列時間提領B14遭詐騙之款項20,000元後,交由宋廷恩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4日15時46分許 4 D09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遭盜刷信用卡,依指示操做方能取消付款致D09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4日15時01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廖哲良駕車搭載簡子恆,由廖哲良於下列時間提領D09遭詐騙之款項100,010元後,交由宋廷恩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4日16時27分許 ②110年3月14日16時29分許 ③110年3月14日16時30分許 ④110年3月14日16時35分許 ⑤110年3月14日16時36分許 5 B15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遭盜刷信用卡,依指示操做方能取消付款致B15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4日15時42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臺灣新光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 廖哲良駕車搭載簡子恆,由廖哲良於下列時間提領B15遭詐騙之款項11,005元後,交由宋廷恩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4日17時31分許 6 B29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做方能取消付款致B29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2日16時59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陳瑞晨駕車搭載鄒維昊,由鄒維昊於下列時間提領B29遭詐騙之款項50,02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2日17時56分許 ②110年3月22日17時57分許 ③110年3月22日17時58分許 ④110年3月22日17時59分許 7 B30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30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2日17時02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陳瑞晨駕車搭載鄒維昊,由鄒維昊於下列時間提領B30遭詐騙之款項90,01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2日18時40分許 ②110年3月22日18時41分許 ③110年3月22日19時06分許 ④110年3月22日19時08分許 8 B33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33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2日某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陳瑞晨駕車搭載鄒維昊,由鄒維昊於下列時間提領B33遭詐騙之款項34,01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2日21時14分許 ②110年3月22日21時15分許 9 B34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34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2日20時52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陳瑞晨駕車搭載鄒維昊,由鄒維昊於下列時間提領B34遭詐騙之款項40,01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2日21時30分許 ②110年3月22日21時31分許 10 D16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因誤升級會員,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16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2日某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陳瑞晨駕車搭載鄒維昊,由鄒維昊於下列時間提領D16遭詐騙之款項15,00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2日21時38分許 11 D17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17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2日某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陳瑞晨駕車搭載鄒維昊,由鄒維昊於下列時間提領D17遭詐騙之款項11,00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2日21時55分許 12 A07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A07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6日20時5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黃欣璽駕車搭載少年羅○一及賴建逢,由賴建逢於下列時間提領A07遭詐騙之款項73,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6日20時37分許 ②110年3月6日20時39分許 13 A11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A11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8日16時28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黃欣璽駕車搭載少年羅○一及賴建逢,由賴建逢於下列時間提領A11遭詐騙之款項150,01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8日17時17分許 ②110年3月8日17時18分許 ③110年3月8日17時22分許 ④110年3月8日17時23分許 ⑤110年3月8日17時27分許 14 A12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誤辦會員,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A12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9日18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駕車搭載賴建逢,由賴建逢於下列時間提領A12遭詐騙之款項29,01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9日19時23分許 ②110年3月9日19時29分許 15 D1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誤辦會員,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1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9日20時31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駕車搭載賴建逢,由賴建逢於下列時間提領D1遭詐騙之款項18,00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9日20時46分許 16 A13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A13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0日某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黃欣璽駕車搭載少年羅○一及賴建逢,由賴建逢於下列時間提領A13遭詐騙之款項55,02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0日18時13分許 ②110年3月10日18時19分許 ③110年3月10日18時25分許 ④110年3月10日18時25分許 ⑤110年3月10日18時36分許 17 D02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扣款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02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0日18時50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黃欣璽駕車搭載少年羅○一及賴建逢,由賴建逢於下列時間提領D02遭詐騙之款項30,01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0日19時55分許 ②110年3月10日19時59分許 18 D03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03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0日某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黃欣璽駕車搭載少年羅○一及賴建逢,由賴建逢於下列時間提領D03遭詐騙之款項65,02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0日21時00分許 ②110年3月10日21時01分許 ③110年3月10日21時16分許 ④110年3月10日21時17分許 19 B005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005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2日16時45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欣璽駕車搭載少年羅○一及賴建逢,由賴建逢於下列時間提領B005遭詐騙之款項47,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2日18時34分許 ②110年3月12日18時35分許 20 B06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06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2日17時27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欣璽駕車搭載少年羅○一及賴建逢,由賴建逢於下列時間提領B06遭詐騙之款項28,01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2日18時45分許 ②110年3月12日18時46分許 21 B 07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07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2日18時35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臺灣新光商銀(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黃欣璽駕車搭載少年羅○一及賴建逢,由賴建逢於下列時間提領B07遭詐騙之款項60,01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2日21時12分許 ②110年3月12日21時13分許 ③110年3月12日21時13分許 22 D08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08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2日19時57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黃欣璽駕車搭載少年羅○一及賴建逢,由賴建逢於下列時間提領D08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20,00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2日21時28分許 23 B08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08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2日某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㈠黃欣璽駕車搭載少年羅○一及賴建逢,由賴建逢於下列時間提領B08遭詐騙之款項27,01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2日22時04分許 ②110年3月12日22時10分許 ㈡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B08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40,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3日19時54分許 ②110年3月13日19時55分許 24 B22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22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5日20時53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京城商銀(000-000000000000) ㈠黃欣璽駕車搭載少年羅○一及賴建逢,由賴建逢於下列時間提領B22遭詐騙之款項300,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5日22時53分許 ②110年3月15日22時54分許 ③110年3月15日22時55分許 ④110年3月15日23時19分許 ⑤110年3月15日23時34分許 ⑥110年3月16日0時19分許 ⑦110年3月16日0時20分許 ⑧110年3月16日0時27分許 ㈡黃欣璽駕車搭載少年羅○一及賴建逢,由賴建逢於下列時間提領B22遭詐騙之款項150,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6日0時02分許 ②110年3月16日0時03分許 ③110年3月16日0時04分許 ④110年3月16日0時06分許 25 D04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04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1日17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㈠黃欣璽駕車搭載少年羅○一及賴建逢,由賴建逢於下列時間提領D04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76,00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2日0時12分許 ②110年3月12日0時13分許 ③110年3月12日0時48分許 ④110年3月12日0時49分許 ⑤110年3月12日0時50分許 ㈡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B02及D04遭詐騙之款項37,010元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1日19時51分許 ②110年3月11日19時53分許 26 B02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02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1日18時05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27 D05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05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1日19時18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㈠黃欣璽駕車搭載少年羅○一及賴建逢,由賴建逢於下列時間提領D05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140,02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2日0時14分許 ②110年3月12日0時15分許 ③110年3月12日0時28分許 ④110年3月12日0時35分許 ⑤110年3月12日0時36分許 ⑥110年3月12日0時38分許 ⑦110年3月12日0時39分許 ㈡黃莙貫駕車搭載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D05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60,02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1日21時22分許 ②110年3月11日21時23分許 ③110年3月11日21時24分許 ④110年3月11日21時25分許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D05、B04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110,015元: ①110年3月11日20時31分許 ②110年3月11日20時32分許 ③110年3月11日20時42分許 ④110年3月11日20時58分許 ㈣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D05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90,025元: ①110年3月11日21時07分許 ②110年3月11日21時08分許 ③110年3月11日21時09分許 ④110年3月11日21時30分許 ⑤110年3月11日21時31分許 28 B04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04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1日19時33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㈠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D05、B04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110,015元,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A02及黃文玄:(同上欄㈢) ①110年3月11日20時31分許 ②110年3月11日20時32分許 ③110年3月11日20時42分許 ④110年3月11日20時58分許 ㈡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B04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11,025元: ①110年3月11日21時54分許 29 B21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21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5日16時06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㈠黃欣璽駕車搭載少年羅○一及賴建逢,由少年羅○一於下列時間提領B21及B13遭詐騙之款項90,02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5日18時21分許 ②110年3月15日18時22分許 ③110年3月15日18時23分許 ④110年3月15日18時24分許 ⑤110年3月15日18時25分許 ㈡廖哲良駕車搭載簡子恆,由廖哲良於下列時間提領B13遭詐騙之款項59,010元元後,交由宋廷恩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4日15時01分許 ②110年3月14日15時02分許 ③110年3月14日16時37分許 ④110年3月14日16時37分許 30 B13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13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3日19時41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31 A04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A04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日17時33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A04遭詐騙之款項89,01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日20時08分許 ②110年3月2日20時09分許 ③110年3月2日20時33分許 ④110年3月2日20時44分許 ⑤110年3月2日20時44分許 32 C20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C20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日19時20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C20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130,02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日21時02分許 ②110年3月2日21時11分許 ③110年3月2日21時22分許 ④110年3月2日21時25分許 ⑤110年3月2日21時44分許 ⑥110年3月2日21時49分許 ⑦110年3月3日0時12分許 33 A05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A05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日20時45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A05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30,01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日21時50分許 ②110年3月2日21時51分許 34 A08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A08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6日20時38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A08遭詐騙之款項65,02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6日21時10分許 ②110年3月6日21時11分許 ③110年3月6日21時12分許 ④110年3月6日21時13分許 35 C21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C21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6日某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C21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12,00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6日21時35分許 36 A09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A09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7日15時30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A09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47,01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7日16時24分許 ②110年3月7日16時25分許 ③110年3月7日16時26分許 37 A10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A10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7日15時33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A10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12,00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7日16時31分許 38 A14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A14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1日17時06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A14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47,01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1日18時02分許 ②110年3月11日18時03分許 ③110年3月11日18時10分許 39 B1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1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1日17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B1遭詐騙之款項29,91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1日18時46分許 ②110年3月11日18時48分許 40 B03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03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9日21時56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B03遭詐騙之款項119,92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1日19時33分許 ②110年3月11日19時34分許 ③110年3月11日19時42分許 ④110年3月11日19時43分許 ⑤110年3月11日19時46分許 ⑥110年3月11日20時11分許 41 D06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06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1日某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D06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120,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1日22時20分許 ②110年3月11日22時21分許 42 D07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07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2日19時21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D07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18,01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2日20時03分許 43 B09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09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3日17時04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B09遭詐騙之款項34,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3日18時00分許 44 B10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10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3日20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B10遭詐騙之款項64,00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3日21時13分許 ②110年3月13日21時55分許 ③110年3月14日01時31分許 45 B16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信用卡誤刷,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16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4日16時28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B16遭詐騙之款項40,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4日17時35分許 46 林良禧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林良禧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4日17時26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林良禧遭詐騙之款項89,02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4日18時18分許 ②110年3月14日18時19分許 ③110年3月14日18時19分許 ④110年3月14日18時54分許 ⑤110年3月14日18時55分許 47 B18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設定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18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4日某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B18遭詐騙之款項10,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4日18時33分許 48 B19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19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4日18時58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B19遭詐騙之款項23,01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4日19時37分許 ②110年3月14日19時38分許 49 D10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誤辦會員,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10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4日15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林嘉慶於下列時間提領D10及B20遭詐騙之款項120,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4日19時02分許 ②110年3月14日19時04分許 ③110年3月14日19時05分許 50 B20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20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4日18時17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51 D11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11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7日17時30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D11及B23遭詐騙之款項150,03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17日18時11分許 ②110年3月17日18時12分許 ③110年3月17日18時12分許 ④110年3月17日18時13分許 ⑤110年3月17日18時27分許 ⑥110年3月17日18時28分許 ⑦110年3月17日18時34分許 ⑧110年3月17日18時38分許 52 B23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23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7日18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53 劉玠萱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劉玠萱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1日16時10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劉玠萱及D13遭詐騙之款項84,02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1日17時30分許 ②110年3月21日17時30分許 ③110年3月21日17時31分許 ④110年3月21日17時32分許 ⑤110年3月21日17時33分許 54 D13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升級會員,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13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1日16時50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55 D14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14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1日15時40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D14遭詐騙之款項16,00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1日17時37分許 56 B24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24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1日某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B24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98,02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1日18時13分許 ②110年3月21日18時14分許 ③110年3月21日18時19分許 ④110年3月21日18時20分許 ⑤110年3月21日18時21分許 57 B25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其為VIP會員,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25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1日16時40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B25及B26遭詐騙之款項73,03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1日18時21分許 ②110年3月21日18時33分許 ③110年3月21日18時43分許 ④110年3月21日19時04分許 58 B26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其為會員,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26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1日17時19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59 B27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27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1日17時51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基隆一信(000-00000000000【警詢自陳為匯款至基隆一信銀行】)、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未通報】)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B27遭詐騙之款項98,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1日19時20分許 ②110年3月21日19時21分許 ③110年3月21日19時39分許 ④110年3月21日19時40分許 ⑤110年3月21日19時41分許 60 B28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28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1日19時33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阿里山農會(000-0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B28遭詐騙之款項29,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1日21時32分許 ②110年3月21日21時36分許 ③110年3月22日0時22分許 61 D15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15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2日18時24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D15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36,01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2日19時52分許 ②110年3月22日19時53分許 62 B31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升級會員,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31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2日某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B31及B32遭詐騙之款項145,04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2日20時12分許 ②110年3月22日20時13分許 ③110年3月22日20時14分許 ④110年3月22日20時14分許 ⑤110年3月22日20時15分許 ⑥110年3月22日20時16分許 ⑦110年3月22日20時17分許 ⑧110年3月22日20時17分許 63 B32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32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2日17時51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64 劉怡臻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劉怡臻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1日19時33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B35遭詐騙之款項29,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2日21時39分許 ②110年3月22日21時40分許 ③110年3月22日21時49分許 ④110年3月22日21時50分許 ⑤110年3月22日21時53分許 ⑥110年3月22日21時54分許 65 D18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18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2日17時25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草屯鎮農會(00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D18及D19遭詐騙之款項48,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2日22時00分許 ②110年3月22日22時01分許 ③110年3月22日22時02分許 66 D19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19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2日20時47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67 B36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36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2日某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B36及B37遭詐騙之款項21,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2日22時28分許 ②110年3月22日22時29分許 68 B37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37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2日21時41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69 B39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39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3日17時45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B39遭詐騙之款項110,03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3日18時22分許 ②110年3月23日18時23分許 ③110年3月23日18時24分許 ④110年3月23日18時30分許 ⑤110年3月23日18時30分許 ⑥110年3月23日18時31分許 ⑦110年3月23日18時50分許 70 B40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案件承辦人,依指示操作方能退款致B40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3日18時44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B40遭詐騙之款項40,01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3日19時52分許 ②110年3月23日19時52分許 ③110年3月23日19時58分許 71 B41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41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3日18時22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B41遭詐騙之款項52,01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3日19時20分許 ②110年3月23日19時21分許 ③110年3月23日19時22分許 72 D20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20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3日某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D20遭詐騙之款項90,01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3日19時46分許 ②110年3月23日19時47分許 ③110年3月23日19時48分許 ④110年3月23日19時55分許 ⑤110年3月23日19時56分許 73 B42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因升級會員,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42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3日18時57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B42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58,005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3日20時11分許 ②110年3月23日20時12分許 ③110年3月23日20時12分許 ④110年3月23日20時42分許 ⑤110年3月23日21時08分許 74 D21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21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3日某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D21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50,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3日20時02分許 ②110年3月23日20時03分許 ③110年3月23日20時05分許 75 D22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22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3日某時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D22遭詐騙之款項20,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3日20時25分許 76 B43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因加入VIP會員,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43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3日18時20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B43及C1遭詐騙之款項148,05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3日20時23分許 ②110年3月23日20時23分許 ③110年3月23日20時24分許 ④110年3月23日20時29分許 ⑤110年3月23日20時30分許 ⑥110年3月23日20時31分許 ⑦110年3月23日20時32分許 ⑧110年3月23日20時33分許 ⑨110年3月23日20時38分許 ⑩110年3月23日20時56分許 77 C1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C1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3日18時33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78 D23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23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3日18時07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D23遭詐騙之款項60,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3日20時52分許 79 C02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C02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3日20時50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C02遭詐騙之款項60,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3日21時40分許 ②110年3月23日22時14分許 ③110年3月23日22時15分許 80 D24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24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3日20時32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D24遭詐騙之款項30,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3日21時52分許 81 阮秋薇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因列為VIP客戶,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阮秋薇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3日21時15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黃健倫於下列時間提領阮秋薇遭詐騙之款項10,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3日22時41分許 82 A06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A06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3日18時30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京城商銀(000-000000000000) 藍子軒於下列時間提領A06遭詐騙之款項70,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3日20時40分許 83 B38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B38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3日17時30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 陳瑞晨於下列時間提領B38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200,00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23日18時04分許 ②110年3月23日18時05分許 ③110年3月23日18時06分許 ④110年3月23日18時06分許 ⑤110年3月23日18時07分許 ⑥110年3月23日18時08分許 ⑦110年3月23日18時09分許 ⑧110年3月23日18時10分許 ⑨110年3月23日18時10分許 ⑩110年3月23日18時11分許 ⑪110年3月23日18時12分許 ⑫110年3月23日18時13分許 ⑬110年3月23日18時14分許 ⑭110年3月23日18時24分許 84 楊韙駿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楊韙駿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6日21時27分許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張維與張昊誠於下列時間提領楊韙駿遭詐騙之款項90,030元後,於某時地回帳予被告游祥維及黃文玄: ①110年3月6日2 3時7分許 ②110年3月6日23時16分許 ③110年3月6日23時36分許 ④110年3月6日23時37分許 ⑤110年3月7日0時27分許 ⑥110年3月7日0時28分許 2 1 D30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訂單設定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30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2日22時33分許、4月13日0時2分許、4月13日0時7分許分別匯款29,987元、29,987元、29,985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林家寬於下列時間提領D30、D32、D31遭詐騙之款項149,000元後,於某時地交付予A01: ①110年4月12日23時47分許 ②110年4月12日23時48分許 ③110年4月12日23時51分許 ④110年4月12日23時55分許 ⑤110年4月13日0時11分許 ⑥110年4月13日0時12分許 ⑦110年4月13日0時18分許 2 D32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訂單設定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32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2日23時3分許匯款29,987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3 D31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訂單設定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31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2日23時19分許匯款29,985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4 D41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分期付款致D41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24日18時3分、6分許分別匯款49,985元、49,984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少年張○鈞於下列時間提領D41遭詐騙之款項100,000元後,於某時地交付予A01: ①110年4月24日18時7分許 ②110年4月24日18時7分許 ③110年4月24日18時8分許 ④110年4月24日18時13分許 ⑤110年4月24日18時15分許 ⑥110年4月24日18時16分許 5 俞瑄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設定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分期付款致俞瑄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24日18時45分許匯款17,985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少年馬○俊於下列時間提領俞瑄遭詐騙之款項18,000元後,於某時地交付予A01: ①110年4月24日18時59分許 6 沈家慧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遭駭客入侵,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自動扣款致沈家慧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27日21時51分許、22時4分、6分許分別匯款49,402元、49,989元、49,985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少年馬○俊於下列時間提領沈家慧遭詐騙之款項149,000元後,於某時地交付予A01: ①110年4月27日21時53分許 ②110年4月27日21時54分許 ③110年4月27日21時55分許 ④110年4月27日22時12分許 ⑤110年4月27日22時14分許 ⑥110年4月27日22時15分許 ⑦110年4月27日22時15分許 ⑧110年4月27日22時16分許 7 D34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訂單設定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34陷於錯誤,而於110年5月4日20時26分、51分、52分、56分許分別匯款29,987元、49,989元、49,989元、4,143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鍾憶琳於下列時間提領D34遭詐騙之款項後,於110年5月4日21時40分許於宜蘭縣羅東鎮中山公園交付135,000元予A01: ①110年5月4日20時38分許 ②110年5月4日21時1分許 ③110年5月4日21時2分許 3 1 D46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設定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自動扣款致D46陷於錯誤,而於110年5月7日20時54分匯款99,123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鍾憶琳於下列時間提領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中D36、D46遭詐騙之款項後,於110年5月7日21時20分許於宜蘭縣羅東鎮中山公園交付145,000元予A01: ①110年5月7日21時9分許 ②110年5月7日21時10分許 ③110年5月7日21時11分許 ④110年5月7日21時12分許 ⑤110年5月7日21時13分許 2 D36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設定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自動扣款致D36陷於錯誤,而於110年5月7日20時53分匯款29,985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於110年5月8日0時30分、40分許分別匯款29,985元、30,000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鍾憶琳於下列時間提領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中D36、D37遭詐騙之款項後,於110年5月8日0時55分許於宜蘭縣羅東鎮中山公園交付90,000元予A01: ①110年5月8日凌晨0時34分許 ②110年5月8日凌晨0時35分許 ③110年5月8日凌晨0時39分許 ④110年5月8日凌晨0時40分許 ⑤110年5月8日凌晨0時44分許 ⑥110年5月8日凌晨0時45分許 3 D37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設定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致D37陷於錯誤,而於110年5月7日21時58分許匯款26,012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於110年5月8日0時15分匯款29,980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鍾憶琳於下列時間提領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中D37、D38遭詐騙之款項: ①110年5月7日晚間9時48分許 ②110年5月7日晚間9時49分許 ③110年5月7日晚間10時19分許 ④110年5月7日晚間10時25分許 ⑤110年5月7日晚間10時28分許 ⑥110年5月7日晚間10時30分許 ⑦110年5月7日晚間10時31分許 ⑧110年5月7日晚間10時33分許 ⑨110年5月7日晚間10時35分許 2.於下列時間提領玉山帳戶000-0000000000000中D39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 ①110年5月7日晚間10時許 ②110年5月7日晚間10時1分許 ③110年5月7日晚間10時3分許 ④110年5月7日晚間10時5分許 ⑤110年5月7日晚間10時6分許 ⑥110年5月7日晚間10時7分許 ⑦110年5月7日晚間10時8分許 ⑧110年5月7日晚間10時40分許 ⑨ 110年5月7日晚間10時42分許 於上述1.2合計18次提領行為後並於110年5月7日22時50分許於宜蘭縣羅東鎮中山公園交付303,000元予A01 4 D38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購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分期扣款致D38陷於錯誤,而於110年5月7日22時14分許匯款49,985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 5 D39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自動扣款致D39陷於錯誤,而於110年5月7日21時51分許、57分許、57分許分別匯款99,983元、9,003元、12,345元、4,143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6 D33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路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分期付款致D33陷於錯誤,而於110年5月9日15時50分許、110年5月10日0時3分許、5分許分別匯款99,965元、99,965元、19,987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兆豐帳戶000-00000000000 謝雅萱於下列時間提領D33遭詐騙之款項後,於110年5月10日0時25分許於宜蘭縣羅東鎮中山公園交付120,000元予A01: ①110年5月10日凌晨0時11分許 ②110年5月10日凌晨0時12分許 ③110年5月10日凌晨0時13分許 ④110年5月10日凌晨0時15分許 ⑤110年5月10日凌晨0時16分許 ⑦110年5月10日凌晨0時18分許 7 D35 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路訂單錯誤,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分期扣款致D35陷於錯誤,而於110年5月8日0時11分許匯款29,985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黃柏淞於下列時間提領D35遭詐騙之款項後,於110年5月8日0時17分許於宜蘭縣羅東鎮中山公園交付30,000元予A01: ①110年5月8日凌晨0時17分許 4 不詳 不詳之人遭詐欺後匯款不詳金額至指定帳戶 不詳車手提領左欄詐欺款項後,交付予A01。附表二編號 詐欺事實 收水匯入之時間、金額 洗錢行為 證據 宣告刑 1 即附表一編號1詐欺行為編號1至84部分 A02於110年3月25日13時17分前某時許,至黃弘霖住處收取80萬元後,再將之以臨櫃匯款方式存至D48之國泰世華帳戶。 D48於110年3月25日14時3分許,自其國泰世華帳戶提領現金80萬元後,將之交付與不詳之人。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刑科偵0000000000卷一P83-84)、110年3月25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A02存80萬之存款憑證(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P91)、110年3月25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被告提領80萬之取款憑證(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P92)、110年3月25日日告於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臨櫃取款監視器擷取畫面(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P102-103)、不法金流圖(111偵903P117) 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即附表一編號2詐欺行為編號1至7部分 A01於110年5月6日10時24分以現金存入64萬1千元至D48之中信帳戶內。 D48於110年5月6日13時37分及同日13時38分先自其中信帳戶各轉匯5萬元至其國泰世華帳戶後,再於同日13時47分自其國泰世華帳戶提領現金10萬元、於110年5月6日13時50分自其中信帳戶提領現金10萬、於110年5月6日14時41分自其中信帳戶提領現金50萬元,並將其中64萬1,000元交付予不詳之人。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刑科偵0000000000卷一P83-84)、被告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刑科偵0000000000卷四P800-805)、被告網路銀行IP資料(P88-89)、110年5月6日中國信託銀行A01存入64萬1,000元之存提款交易憑證(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P93)、110年5月6日中國信託銀行被告提領50萬元之存提款交易憑證(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P94)、110-年5月6日被告於全家超商台中光明店ATM、統一展騰店ATM、中國信託黎明分行提領贓款之監視器擷取畫面(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000-000 )、不法金流圖(111偵903P118) 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一編號3詐欺行為編號1至7部分 A01於110年5月14日12時30分以現金存入100萬元至D48之中信帳戶內。 D48於110年5月14日13時37分許,自其中信帳戶提領現金117萬(內含前欄之100萬元),再將之交付與不詳之人。 被告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刑科偵0000000000卷四P800-805)、110年5月14日中國信託銀行A01存100萬之存提款交易憑證(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P95)、110年5月14日中國信託銀行D48提117萬之存提款交易憑證(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P96)、110-年5月14日D48於中國信託黎明分行臨櫃提領監視器擷取畫面(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P112-113}、不法金流圖(111偵903P118) 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A01於110年5月18日12時05分,將其所收受之詐欺所得118萬1,000元,臨櫃匯款至至D48之國泰世華帳戶。 D48於110年5月18日13時32分,自其國泰世華帳戶轉匯10萬元至其中信帳戶,並於同日13時46分自其中信帳戶提領現金10萬, 再於同日13時49分自其國泰世華帳戶提領現金8萬元,並將之交付與不詳之人。 D48又於110年5月18日15時47分,自其國泰世華帳戶轉帳50萬元至吳淑貞之國泰世華帳戶;於同日15時49分自其國泰世華帳戶匯款轉帳50萬元至E02之中國信託帳戶。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刑科偵0000000000卷一P83-84)、被告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刑科偵0000000000卷四P800-805)、E02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警刑科偵0000000000卷四P810-P818)、吳淑珍之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警刑科偵0000000000卷三P641)、110年5月18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A01存0000000元之存款憑證(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P97-98)、110年5月18日中國信託銀行D48提50萬元之存提款交易憑證(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P99)、110年5月18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D48匯款50萬元之取款憑證(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P100)、110年5月1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D48匯款50萬元之匯款憑證(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P101)、110年5月18日D48於統一展騰店ATM、全家超商台中光明店、國泰世華逢甲分行提領轉匯贓款之監視器擷取畫面(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P115-120)、不法金流圖(111偵903P119)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