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432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唐琦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等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