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71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舒傳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舒傳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舒傳中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舒傳中前因詐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2月確定,嗣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1月2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1月4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623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