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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59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家榮上列被告因傷害直系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家榮與告訴人江志成為父子關係,於民國111年6月18日11時許,在宜蘭縣○○鎮○○路0段00巷0弄00號其2人住處,因被告向告訴人索取新臺幣700元購買中藥時,認告訴人臉色露出不悅表情,而引發其不滿,詎竟基於傷害尊親屬之犯意,隨手從家中地上拿取木棍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皮撕裂傷約2公分縫合共3針、左手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中所謂「告訴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法院訴訟繫屬前,告訴人遞狀撤回告訴,此際該公訴本身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公訴並不合法,應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規定,判決不受理(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係於111年6月30日偵查終結而提起公訴,並於111年7月14日繫屬於本院,有起訴書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13日宜檢嘉平111偵4835字第1119012486號函暨該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各1份存卷可考,又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前之111年7月13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淑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傷害直系尊親屬
裁判日期: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