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張蕙讌特別代理人 陳寅壽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被 告 廖志強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交訴更一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