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胡啟平送達代收人 賴傳智律師被 告 費政輝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6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