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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1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 告 邱浩軒被 告 蔡康正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47號裁判意旨參照)。

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5號被告蔡康正被訴詐欺等之刑事

案件,因被告於111年7月29日死亡,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法 官 陳錦雯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吳蔚宸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