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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臺灣自來水公司第八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訴訟代理人 林居財被 告 吳文通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訴字第14號違反自來水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法 官 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