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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2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原 告 陳李惠仙(陳玉慧之繼承人)被 告 藍敏慈

李奕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李惠仙為原告陳玉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本文定有明文。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亦為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陳玉慧於民國112年2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李惠仙,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查,本件應由陳李惠仙承受訴訟,然當事人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得依職權裁定命陳李惠仙為原告陳玉慧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婉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