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原 告 吳芯岑
吳芯語法定代理人 吳聰祺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游孟嘉被 告 郭品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17號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品謙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17號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吳芯岑、吳芯語、游孟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原告已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經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因原告當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上開刑事案卷第90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