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傅易鐸法定代理人 傅文龍
蘇莉香被 告 許榕修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0號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慶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