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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秋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附著土壤植株肆株、土壤肆包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秋桔涉犯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以109年度偵字第715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0年1月12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職權再議確定在案,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附著土壤植株2株(淨重2.3公斤)、附著土壤植株1株(淨重2.3公斤)」、「土壤4包、附著土壤植株1株」,(下合稱附著土壤植株4株、土壤4包)係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土壤及帶土植株,核屬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秋桔因擅自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土壤等犯行,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15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於110年1月12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766號,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供參;又本案先後扣得被告擅自輸入附著土壤植株4株、土壤4包,係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土壤及帶土植株,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9年10月19日防檢竹植字第1091556995號函影本1份、臺北關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影本2紙、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2份、臺北關109年6月4日北竹緝移字第1090101361號函影本1份、臺北關109年6月23日北竹緝移字第1090101392號函影本1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9年10月5日防檢竹植字第1091556823號函影本1份、證物照片33張在卷可稽。

且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訂購並由其輸入等情,亦據被告供陳在卷,核屬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