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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1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翊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翊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翊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翊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0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嗣於民國111年8月1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2年7月1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6月17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5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743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鄧鈺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3-05-31